信用评级新规发布:重在限制利益冲突

在这样的背景下,不断提升国内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境外评级机构的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依法开展境内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国内评级业也将迎来新的挑战和行业发展机遇。从这个角度看,本次《规则》的影响和意义显然将更加深远。

10月1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明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有效识别、防范、消除和披露信用评级业务中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相关情形。

市场研究机构表示,本次《规则》是我国监管部门首次明确对信用评级业务中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限制,旨在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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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多项隔离条款

过去几年,我国信用评级业不断规范发展,但国内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依然广受诟病。

其中曾受到市场高度关注的案例是一年前大公国际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2018年8月17日,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分别发布公告表示,暂停大公国际评级业务一年。根据公告,大公国际的违规行为包括“在为多家发行人开展评级服务的同时为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有违独立原则”。这一案例,也一度引发各方对国内评级机构独立性的拷问。

这样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成为各方的期待。从本次发布的《规则》看,新规对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设置得较为细致,从隔离设置、回避安排、禁止性规定、离职审查和轮换、利益冲突管理和自律管理和处分等多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规则》总则中的第二条明确指出,受评对象、主承销商、信用评级委托方、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方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规则》在隔离设置和回避安排等方面,增加了多项具体细致的要求。

在隔离设置方面,《规则》第五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隔离机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合理设置组织架构、科学划分部门职能、有效隔离评级人员等措施,防范和管理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不得影响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政策、技术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得干涉或参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及评级决策。

同时,本次《规则》在回避安排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存在的情形、评级人员存在的情形等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情形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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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处分更加多样

在强调隔离设置和回避安排的同时,本次《规则》提出了7条禁止性规定,以加强外部评级的独立性。这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或担保等。

兴业研究表示,《规则》对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和影响评级公司独立性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禁止。针对上述大公国际案件中评级公司同时开展评级和咨询服务的违规行为,《规则》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受评对象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对于未遵守利益冲突规则的评级机构,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暂停或注销业务资格。”兴业研究分析表示。

根据本次《规则》,信用评级机构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或未切实履行利益冲突管理工作职责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交易商协会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自律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

限期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可限制、暂停其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注销其相应业务注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

此前,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就2019年第二季度债券市场10家评级机构的市场表现、业务发展及自律管理、合规情况进行了总结。

总结指出,部分评级机构在立项评估阶段均缺乏有效的过程管理和合规管控,个别环节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监督流程,不利于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监督和管理。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将继续加强协同配合,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精神,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发挥市场化评价机制的市场约束作用,严格查处违规行为,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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