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傻傻分不清楚?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承诺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却并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一旦离婚,受赠方要求继续履行,可是赠与方却主张撤销赠与或不承认赠与情况的存在,称其为财产约定。那么夫妻之间的赠与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该如何进行辨别呢?二者的法律后果又有何不同?今天咱们就来详细说一说。

典型案例

案例1:雍正婚前继承紫禁城内所有房产,价值相当不菲。雍正与甄嬛一见钟情,但因太后横加阻挡,二人无法登记结婚。后,雍正为表示其对甄嬛的感情忠贞不二,写下血书,二人才得以登记结婚,步入婚姻殿堂。血书上写:现雍正将名下的所有房产(详见清单)都无偿赠与给甄嬛,均归甄嬛个人所有。署名雍正,并注明了年月日。甄嬛被感动得痛哭流涕,以至于忘记做房产变更登记。后,雍正移情别恋,爱上驯马女叶澜依。雍正为与叶澜依能长相厮守,将甄嬛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甄嬛特别生气,同意离婚,但要求雍正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案例2:曾小贤与胡一菲相爱多年,一路坎坎坷坷终于登记结婚。二人白手起家,通过辛辛苦苦地打造爱情公寓,终于积攒了丰厚家业,有豪宅N+1套,登记在曾小贤和胡一菲名下。曾小贤念胡一菲的一片痴情,于是也写下血书。血书上写:所有家产(详见清单)是曾小贤与胡一菲婚后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N+1套房产归胡一菲个人所有。署名:曾小贤、胡一菲,并注明了年月日。胡一菲也被感动得痛哭流涕,以至于也忘记做房产变更登记。后,胡一菲因移情别恋沈凌峰,将曾小贤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确认该N+1套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上述案例涉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问题,且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案例1的情形属于“夫妻赠与”、案例2的情形属于“夫妻约定”。

“夫妻赠与”、“夫妻约定”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 法律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当理解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既不同于一般赠与,也有别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2. 适用法律不同。夫妻双方因约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因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之规定。

3. 法律后果不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约定财产性质的,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赠与性质的,如果受赠方还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赠与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我们再看案例1、案例2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案例1属于“夫妻赠与”的情形,因此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雍正将N套房产全部赠与给甄嬛,但因甄嬛并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因此,雍正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案例2属于“夫妻约定”的情形,因此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雍正与甄嬛约定将N+1套房产全归甄嬛所有,尽管甄嬛也没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但因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性质,所以雍正尽管觉得很受伤,但也必须依据该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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