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约束公职人员体现政治文明

敬一山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引发关注与热议。外界普遍认为,该法的通过有助于强化对所有政务人员的监督,实现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从而能让政务活动法治化、规范化,最大程度保障民众权益。

看起来该法和民众没有直接关联,而是着眼于规范政务人员的活动,可是如果领会其亮点之处,就更可以感受到其关注民众权益的深层用意。政务处分法为专业人士肯定的一点,是其管束范围具有全面性。

这个全面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针对政务人员的处分细则,过去散落在很多不同的规定中。比如,党务、行政、国有企业、基层村干部等不同领域或群体,都有各自的处分规定。但因为分散甚至“隐蔽”,在对具体人员追责时往往会力有不逮,至少不利于公众的监督。现在以一部专门法集大成,任何政务人员违规该如何处分,公众就可以一一对照,实现外部监督的最大化。

其二,此次政务处分法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仅包括公务员,国企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事业人员,也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其中常被举例的比如非党员的村干部,党纪政纪常常显得“药不对症”。以至于基层群众明明看见村干部有一些“过分”举动,可是处分却因为“无法可依”而陷于无力。现在政务处分法弥补了这个漏洞,有助于恢复民众对基层干部治理的信任。

政务的最大特征,在于很多岗位的本职工作不同于企业的自利目标,而是要服务于公众。但人性总有自私的一面,此类岗位尤其需要“细致贴心”的监督。在这个层面上看,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极大的进步。不仅在细则上,在宏观层面也是释放一个信号:国家对于政务活动的监督日益进化,相关人员不可心存侥幸,这也是人民利益导向的应有之义。

事实上,在政务处分法的细则中,有一些就带有强烈的导向意味,既是针对具体的不当言行,也是倡导相关的价值观。比如网络关注度比较高的,“公开发表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近些年确实有些不良趋向,某些群体一边享受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红利,一边却否定改革开放迷信盲从别的路径。纯属个人观点还可以理解为言论自由,但若是公职身份还持有此类观点,不仅容易在舆论层面造成误解和混淆,还会因理解误差而影响对党政方针的执行。此刻明确这样的高压线,是非常必要而有针对性的。

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公职人员都具有重要而特殊的位置。甚至可以这样说,这些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这些人员所受的监督是否到位,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水平。

在我们国家,很多地方在择业就业时长期存在一种观念,“做什么都不如去公家谋个职位强”。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都是一番挤破头的场景。不可否认的是,这和过去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匹配不上其享受的“权”和“利”有很大关系。这些年随着监督体系的完善,状况已经有很大改善。现在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因其全面和细化,证明在政治文明领域又迈了一大步。

当然,任何法规唯有被执行才更显价值。就公职人员的监督追责来说,民众过去最大的感触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常常会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对一些违法乱纪的人员,不是真的没有适用的法规,而是总有利益相关者为他们打掩护、钻漏洞。政务处分法也是如此,其进步的一面不能只是体现于文本,而是要真正在现实中发挥威力。

现在的征求意见乃至接下来的法律推行,本身也是一个接受监督的过程。法律文本本身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这些赞誉体现了社会的高度预期。希望在今后的执行时,能够满足民众预期,通过具体的案例展现法律的威慑力,最大可能促进政务监督的改善,从而实现法律和民意的良性循环。

(作者系时评人)

责编: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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