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计缴煤炭资源税时能否从收取的价款中扣减运输费用

会员:

我公司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开采的原煤需要通过汽运从坑口运至火车站,再由铁路运至客户指定地点。汽运费由车队与我公司结算并向我公司开具发票,铁路运费由铁路方与客户直接结算并将向其开具发票,我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价款中包含汽运费和铁路运费,我公司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发票后将其转交给客户。请问我公司在计算缴纳原煤资源税时能否将汽运费和铁路运费从全部价款中扣除后作为计税销售额?

大成方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5号)第四条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因此,你公司能够将汽运费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并取得了汽运费发票,可以将汽运费从收取的价款中扣减后作为计税销售额。你公司代为收取并支付给铁路方的铁路运费属于代垫费用,不计入资源税的计税销售额,可以从收取的价款中扣减后作为计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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