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南诏“佃人制”为例,谈谈唐代奴隶制在西南地区的确立和发展

自西汉时代起,我国西南地区就出现了奴隶制政权,如滇王国、夜郎国等。但当时没有一个奴隶制政权能在西南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的地位。隋唐统一中国后,全国范围的社会经济发展已进入封建盛世。然而处于前阶级社会或正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西南地区,大大小小的部落酋长仍各据一方,相互角逐,社会前进步伐大大落后于中原地区。南诏统一云南,使奴隶制在整个西南地区确立和发展起来了。

一、南诏部落开始由畜牧经济向农耕经济过渡

六诏时期,以畜牧业为主的蒙舍诏己“部众日盛”,与滇池地区的两爨奴隶主势力有着密切关系。南诏始祖细奴逻“耕于巍山”,意味着这一部落已开始由畜牧经济向农耕经济过渡。

贞观二十三年(649年),细奴逻建立“大蒙国”,号奇嘉王,其部已初具奴隶制政权规模,成为南诏奴隶制的雏形。南诏奴隶制是西汉以来西南地区奴隶制的继续和发展。至皮罗阁统一六诏,南诏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已经确立起来,并在南诏的社会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

在南诏国,统治阶级是以南诏王为代表的奴隶主贵族,包括王室成员、清平官、大军将、节度使、都督、理人官等大大小小官员。被统治阶级由奴隶和平民两部分组成。奴隶主要是战争俘虏和罪犯,平民是由原来存在的农村公社成员演变而来。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处于奴隶地位的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部落民。

二、南诏国土地归最高奴隶主——南诏王所有

南诏国的统治阶级主要采取大规模的强迫移民办法,强占征服区的土地资源。南诏在土地分配中,实行“授田制”,即由南诏统治者将土地分配给大小奴隶主及平民,根据官职大小和地位高低而有差别。清平官、大军将等“上官”授地四十双,相当内地二顷;贵族身份的“上户”授地三十双,相当内地一顷五十亩;“中户”属于小奴隶主,下户为平民,也被授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南诏王室及清平官等贵胄占有的土地主要分布在洱海附近的平坝区,以勃弄川(今弥渡县红崖坝)最为集中。

奴隶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上,“山田”主要由奴隶耕种。由各城镇的军将派出的官吏和从奴隶中挑选出的“监守”(监工)来监督奴隶劳动。当时,任“监守”的奴隶头的衣食亦无保障,经常发生向耕作奴隶“乞酒饭”的现象。这种情况如被奴隶主派出的官吏发现,“监守”就要被处杖死。“监守”的处境尚且如此,那些被监视的耕作奴隶遭遇就更可想而知了。

三、南诏在各个主要生产领域都广泛使用奴隶劳动

手工业也主要使用奴隶劳动。例如从事蚕丝生产的奴隶,要将其产品全部交给奴隶主享用,奴隶不能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做衣服。采矿也是依靠奴隶进行。丽水(今伊洛瓦底江上游)淘金场的苦役全由掳掠来的奴隶和罪犯奴隶充任。盐业也由南诏王室垄断。昆明城(今四川盐源)盐池由“官煮之”,使用的是奴隶劳动。

南诏国的重大建筑工程也主要是奴隶劳动的结晶。著名的大厘城、羊苴咩城、大和城、云南城、拓东城、永昌城等都“方遐数里”,主要靠奴隶建成。供南诏王室贵族穷奢极欲的宫殿楼阁,如著名的五华楼,都是建筑在奴隶们的尸骨之上。

总之,南诏在各个主要生产领域都广泛使用奴隶劳动。这是南诏奴隶制的标志。

四、南诏对奴隶的掠夺

南诏奴隶制的鲜明特点,表现在其疯狂的掠夺性上。南诏奴隶制属于种族奴隶制,对外进行掠夺,是其奴隶制本质决定的。南诏接连不断地发动侵掠西川(今四川西部一带)、安南都护府(在今越南北部)、吐蕃、骠国等地的战争,主要目的是掠夺财富和奴隶。

对外掠夺是南诏国重要的财政来源之一。据《南诏德化碑》记载,至德元年(756年)南诏军侵掠唐州地,大获胜利,满载而归,“子女玉帛,百里塞途;牛羊积储,一月馆谷”。咸通十一年(870年)南诏军围攻成都败退时,道路上丢弃了大量劫掠而来的财物。

掠夺奴隶,这是南诏对外战争的主要目标,也是南诏奴隶的主要来源。贞元十年(794年)南诏军破吐蓄神川都督府时,俘掠“施蛮”、“顺蛮”及部分“裳人”,置于云南、白崖、蒙舍;分布在铁桥上下至昆明城(今盐源)一带的“磨些”人口亦被“虏获万户”,置于昆川(今昆明)一带充当奴隶。太和三年(829年)南诏军队攻入成都,掳去数万人。南诏侵掠唐安南都护府及弥诺、弥臣等国时,也大肆掠夺奴隶。

五、南诏俘虏的命运

南诏国的手工业原来比较落后,从汉族地区俘获的奴隶主要从事手工业生产。太和三年(829年)南诏从成都“掠子女工技数万引而南”。这数万人中,从事手工业生产的能工巧匠占大多数。南诏后期手工业及建筑业迅速发展,这些被俘奴隶起了决定性作用。

在南诏俘虏中,有个别人没有沦为奴隶,反而升迁高官,如异牟时的清平官郑回,本是唐泸西县令,被阁罗凤俘虏,因其精通儒学,受到南诏王室的重视,把他改名蛮利,充任王子的教师,后来迁升为最有威势的清平官。这种由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者变为南诏奴隶主贵族的情况,只是南诏俘虏中的极个别现象,大多数俘虏只有一条出路——变成奴隶。

在南诏,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的一部分,可以自由买卖。汉人被南诏军队抓住,可以用金钱赎回,但必“厚责财乃肯赎”。开元元年(713年)唐姚州都督管下的判官郭仲翔被俘,因他是个官员,所以南诏方面索要的赎身价特别高。郭仲翔在南诏境被奴隶主转卖过三次,最后被用钱赎回。另据记载,唐雋州刺史喻士珍非常贪鄙,曾将当地两林等部落的人口缚卖给南诏。这说明买卖是南诏奴隶来源之一,在境内,奴隶主之间进行奴隶交易之风更炽,但是,绝大多数奴隶是通过战争对外掠夺而来,这是决定南诏奴隶制性质的最重要因素。

六、在南诏,以奴隶制为主导,同时并存着几种社会经济形态

在南诏境内居住着许多民族和部落,有的地区一直处在比较落后的原始状态。在僻远高塞山区,仍然保留着具有原始性的部落所有制形态,以永昌、银生、丽水等节地区最为明显。这些部落所有制地区,以“纳贡”方式受南诏统治和剥削。

各地的珍贵土特产品大部分被南诏奴隶主所占有。长傍地区(在今腾冲西北)三面山产金,要将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八十的产品缴纳给南诏。而且“蛮法严峻”,如有违背,被告发后要治罪。征调少数民族部落兵作战,是南诏奴役这些民族的重要方式。总之,这些被奴役的少数民族部落实际上已成为南诏王室的“集体奴隶”。

由于唐王朝封建制度的强烈影响,南诏北部和东北部个别地区,已出现地主封建制生产关系,但在南诏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占比重甚微。值得注意的是,南诏王室统治的中心地区,也存在着封建领主制生产关系。这一方面是受唐王朝封建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而且是主要的方面,是由于这一地区固有的农村公社形态所决定的。

七、“佃人制”不断发展的农奴化过程

南诏国建立后,农村公社组织形式仍存留在“睒区”,即平坝区。这些村社主要耕种水田,实行水利灌溉,每个村社都有一定的边界。南诏统治阶级无法彻底打碎这种村社结构,不得不在这些地区实行“佃人制”。

奴隶主按照村社的范围,以三十里为限度划分成“佃疆”,由村社中沦落为“佃人”的成员耕种这些土地。这些地区生产力水平比较高。收获的产品,由奴隶主按每户佃人的家庭人口数字,“支给禾稻”,即维持生存的口粮,其余大量产品全部归奴隶主所有。这种佃人,是奴隶制下的“农奴”。

佃人制虽然在南诏国的经济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它并不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由于佃人制受制于整个南诏的奴隶制度,因而不能决定南诏国的社会性质,但是,这种具有农奴性质的佃人制,与南诏国占主导地位的奴隶制相比,无疑是进步的,富有生命力的,因而它不断发展。在整个南诏国的历史中,始终贯穿着这种“佃人制”不断发展的农奴化过程。随着南诏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奴隶主阶级政权逐渐衰落,封建领主制成分日益上升。南诏国的灭亡,也意味着南诏奴隶制的完结,代之而起的是大理国的封建领主所有制。

参考文献:

《新唐书・南蛮传》,中华书局,1976年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