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微典型 |<V027>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导 语 “微腐败”,是相对于“大腐败”而言的,又可以称为小腐败、亚腐败、非典型腐败等等。“微腐败”实

导 语

“微腐败”,是相对于“大腐败”而言的,又可以称为小腐败、亚腐败、非典型腐败等等。“微腐败”实质上是一种潜规则,风行于世,却又见不得阳光。它有许多表现与作风问题互为缠绕。难以厘清。但正是这些小错小病,腐蚀着党员干部的心灵,扭曲了社会公众的价值观,败坏了我们的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对待“微腐败”,必须坚持从严要求,坚持抓早抓小,坚持“零容忍”。

本专题将通过对多个典型案例的评析,揭示在组织人事、公共服务、财经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差旅活动、会议活动、生活交往等方面存在的“微腐败”现象和产生原因,并配以廉政提醒和相关法条链接,指明预防治理对策和处理依据。

二、公共服务方面的“微腐败”

V027期: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典型案例

为申报全省文明卫生乡镇,某镇党委书记刘某主持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由镇里投资万元,将镇上主要道路两旁的房屋统一粉刷成一个颜色。并对街道两旁的建设统一拔高找齐到两层楼,对只有一层的建筑,要求房主加盖,确实不愿加盖的,由镇里出钱在临街道的一边垒一面墙,并安上窗户,保证从外观上看是二层楼。这些工程,镇里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是直接承包给了刘某的一个亲戚。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的违纪案件。所谓的“弄虚作假”,主要是指通过谎报业绩,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成绩和事迹等,欺骗领导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群众,以达到获取表扬、荣誉或者避免批评、承担责任等目的的行为。所谓的“荣誉和其他利益”,包括上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职务和级别的提拔以及更重要的岗位的任用、各种技术职称的晋升、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的提高、学历学位的获得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好处等。有的弄虚作假是为了物质利益,一些党员干部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将贪婪的手伸向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借弄虚作假谋利。本案中,刘某为了获得文明乡镇的荣誉,动用财政资金,弄虚作假搞形象工程,并把工程承包给自己的亲戚,已经涉嫌以权谋私,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廉政提醒

近些年,一些地方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错误的政绩观,热衷搞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不正之风。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劳民伤财、浮华无效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宣传政绩搞假大空,出现问题和事故层层隐瞒,这实质是官本位思想、名利思想作祟,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所谓“形象工程”是指脱离实际,没有具体内容、只做表面文章的事,目的是为了哗众取宠所谓“政绩工程”,是指不顾发展的可持续性,竭泽而渔,拼凑突出一个地方发展的某些项目,这些工程多数是劳民伤财,老百姓没有得到实惠只是让少数领导干部急功近利,获取政治荣誉如嘉奖、立功、荣誉称号以及各种利益,以达到个人升迁或洁名钓誉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工作作风的要求,是极其错误的,最终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损失。

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是弄虚作假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凡是说假话骗取了荣誉地位的;凡是用说假话来掩饰严重过失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的;凡是纵容或诱迫下级说假话的,都必须绳以党纪。对于那些不怕打击报复敢于为保卫党和人民的利益说真话的人,应该给以表扬”。各级领导千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克服浮躁心理,求真务实,脚踏实地。对好大喜功,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查处,严厉追究。

法条链接

①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

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本文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微腐败警示录——违纪违规100个典型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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