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搬迁了,会员卡咋办?

花费近万元购买了自家附近某健身房的5年期会员卡,不料刚过两年,该健身房却决定搬离。购卡会员因此提出退卡申请,却被健身房断然拒绝。健身房拒绝退卡的行为是否侵害会员的权利呢?

案情简介

家住西湖的小博,2016年7月在家附近的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五年个人会员卡,并签订《入会申请表》一份,申请表载明分店名为西湖,同时会员卡也载明了此卡仅限在西湖店使用,并附了具体地址。

然而2018年6月,健身房内贴出的一份《告会员书》,载明因经营需要,健身房将于9月底左右搬离现经营场所,并承诺会员可免费升级为区域通用卡,在会员卡有效期内享有其他门店的使用权利,且会员卡到期后可免费延期使用半年。

小博当初选择该健身卡的主要原因就是离家近健身方便,她步行即可到达健身房进行运动。而若健身房从西湖搬迁后,其他门店中最近的一处也需驱车前往,违背了自己的办卡初衷。于是,小博多次与健身房协商退卡退款,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小博认为,健身房在收取预付款后理应按约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被告西湖店实际经营至2018年9月底,其后停止经营并搬离,故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入会申请表》。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剩余的预付款4600元,并支付4600元预付款自办卡之次日起的利息。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入会申请表》背面有关会员条款中会籍第四条约定,原告不可单方解除合同。被告西湖店的确已经停止经营并搬离,但被告已经在搬离时贴出的公告中提供了解决方案,原告可以到被告其他门店继续接受服务,西湖的新店开店事宜也正在进行中。其对于原告计算的尚余预付款4600元及计算方法没有异议,但不同意退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也不予认可,即便要支付利息也应从合同解除之日开始。

法官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收取原告预付的服务费后,理应提供完整的健身服务。根据被告向原告发放的会员卡的记载,双方对于履行地点是有明确约定的,即西湖店。现被告该门店已经停业撤离,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故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至于合同的解除之日,由于原告并未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之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因不能提供服务所对应的预付费。原告主张目前尚余预付费4600元,被告对此金额无异议,据此确认被告应将该款项退还给原告。同时,被告还应承担上述预付款的利息,原告的利息主张并无不当,但起算时间有误,被告应以上述退还的预付款金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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