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算不算机动车,出了事故怎么定责?

摘要:2018年11月12日8时23分,袁某开着轿车行至海安市北城街道,与陈某所驾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当场死亡。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韩丽霞 记者 严君臣)2018年11月12日8时23分,袁某开着轿车行至海安市北城街道,与陈某所驾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当场死亡。11月13日,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核算,陈某母亲何某、妻子袁某、女儿陈某某因陈某在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合计898733元。

袁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死者家属把袁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交通部门将电动三轮车视机动车认定责任,赔偿不应再存在“优者负担”规则,应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事故认定书中将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按机动车条款处理,但该车并不能与普通机动车一样登记注册、领取牌证,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机动车范畴。况且,该车与袁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比,在体积、质量、速度、技术标准、危险性等方面显然有较大差距。应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确定被告袁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60%的赔偿。因案涉机动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又在保额范围内,被告袁某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至于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自然应由被告保险合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投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11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472039.8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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