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合法化,担心感情伤害还是在经济损失?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二次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在回应有关未婚同居立法时表示,如果法律上对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将会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形成冲击。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官方的发声,再度引发了公众对于未婚同居合法化的关注。这并不奇怪,在当下这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未婚同居已不再是个例。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未婚同居?进而言之,未婚同居合不合法,到底有多重要?

法律不认可未婚同居合法,不等于棒打鸳鸯

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的回应,在网络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有一种声音认为,法律不认可未婚同居合法,是不符合当代社会发展潮流的。原因很简单,如今,不少青年男女选择在婚前同居,就是要先尝一尝“柴米油盐”式生活的滋味。毕竟,恋爱的甜蜜不能代替现实生活的粗粝。就此而言,婚前同居不乏积极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未婚同居不能合法化,难免会让一部分网友感到焦虑。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

事实上,未认可合法化不等于非法。应该承认,在一段历史时期内,未婚同居曾经被污名化,被扣上过某些不光彩的帽子。1989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提到,“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但是,应该认识到,所谓未婚同居“非法”,一来和当时较为保守的社会风气有关,二来也和当年实行的人口管控政策不无关系。而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这种说法自然也显得不合时宜。

2001年前后,在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去除了“非法同居”中的“非法”二字,改为更为中性化的“同居关系”。显然,这是一种与时俱进,也是顺应时代的及时调整。而采用中性化的表述,也意味着法无禁止即可为。人们有权利自由地选择是否进行未婚同居,权力机关不会对此多加干涉,也不会评价这种行为的性质。事实上,这有利于更多青年男女在婚姻和爱情关系方面的积极探索。总而言之,虽然未婚同居合法化在制度层面上还不成熟,但网友们也无需过度忧虑。法律不会“棒打鸳鸯”,公众的误解,也应该到此为止。

想要让未婚同居合法化,真的有点难

也有人会问,既然不再认定未婚同居“非法”,何不再进一步,为此类行为划一个法律界限呢?公众之所以有此疑问,还是因为绕不开的现实问题。在有些人眼中,未婚同居是一种相当脆弱的感情关系。一旦觉得不合适或者发现更好的对象,就会有人毫不犹豫地选择出走。这样一来,无论是从物质财产还是维系情感方面来说,安全感的相对缺乏都是客观存在的。也因此,公众呼吁对未婚同居立法,就是希望设定一条安全线,不让一段感情关系中的“老实人”吃亏。这样的心理,不难理解。

只是,真要对未婚同居立法,并不像想象中那样容易。首先,怎样认定“同居”的性质,怎样认定“未婚同居”的双方处于一段稳定的感情关系?和一纸婚约不同,未婚同居的自由度也带来了相当程度上的模糊性。打个比方来说,同居多久、怎样同居才能算作未婚同居,应该被收录到被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对此类问题,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观点。用法律来做统一的规定,恐怕不现实,也无法真正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对未婚同居也会有不一样的理解。比方说,在大城市内,未婚同居只是被视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感情关系。但在部分地区,尤其是相对偏远的农村内,情形就是大不相同的。

在我国民间,仪式婚仍然拥有不小的群众基础。在某些地区,男女双方及父母会选择“良道吉日”举办盛大的结婚仪式,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在当地人看来,只要能得到当地居民的认可,就是“合法”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这也意味着,如果为未婚同居立法,只会让这些生活在偏远农村的“夫妻”遭遇更多尴尬,也无法得到他们的理解。在全社会尚未形成观念共识的情况下,未婚同居合法化显然还无从谈起。

最后,婚姻登记本就牵涉相当多的其它法律议题,比如,财产权的分割、抚养权的界定等等。如果要把未婚同居制度也纳入法律框架,那么上述相关法律规章制度都必须进行大量调整。司法成本被迫大幅提高不说,还有可能造成相当程度的认知混乱。

其实,放眼世界,美国“非婚伴侣关系法令”、德国“生活伙伴法”、法国“同居契约制”等法律法规也只是有条件地承认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何况,国情的不同、文化观念的差异,都使上述法规只具有参考价值,而无法被照搬。所以,正如臧铁伟所言,我国为未婚同居立法的时机,确实还不成熟。

回归婚姻本质,才能理解未婚同居的真义

或许,比起立法,我们更应追问的是,人们为何特别担心未婚同居的风险问题?我们所担心的,到底是未婚同居可能在感情方面造成的伤害,还是在经济方面造成的损失?情感鸡汤或许会说,都是你情我愿的事,何必计较得失?理性分析又会说,亲兄弟也要明算账,爱人之间厘清边界,也没什么不好。其实,情感和物质,在一段婚姻或类似婚姻的关系中,本就是互相纠缠、密不可分的。硬要做非此即彼的选择,不太现实,也无必要。

而且人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能够维护的,终究只是权益,而不是婚姻或感情本身。纵然是合法婚姻,纵然已经得到法律法规的多重限定,也无法保证夫妻双方的感情不会变质、不会疏远。法律不可能规定,个体在一段关系中到底应该谈钱,还是谈情,但个体在婚姻中做出的选择,显然体现了其对婚姻制度的理解。

近年来,“中国式相亲”早已成为舆论场中经久不衰的热点。说来说去,公众争论的焦点同样是情感和物质的冲突。追求务实的门当户对,还是传说中的真命天子/天女?这个问题,从来就不会有标准答案。用法律来界定,更是天方夜谭。

婚姻的本质,是双方情感的交流相契以及在生活上的相互扶持。婚姻的形式,是双方物质条件和经济财富的融合或分配。回归本质还是追求形式?两者能不能完全分割?每一对夫妻、情侣都在用自己的行动来说明。更看重本质的人,也许并不是那么在意需要法律来保障这段关系;而更重视形式的人,即使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也可以自行订立物质、财产方面的契约。

说到底,怎样看待未婚同居,取决于每个人心中的感情观、婚姻观。法律,无法代替我们的内心来回答这个问题。(来源:今日话题,文/李勤余,特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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