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374937号“爱奇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22374937号 爱奇艺 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1467

关于第22374937号 爱奇艺 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1467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蔡光兰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1日对第22374937号 爱奇艺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 爱奇艺iQIYI 、 爱奇艺 商标是申请人首先用于互联网服务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高清视频服务品牌。2、 爱奇艺 文字组合并非固定、常用词汇,作为互联网视频服务上的商标,具有极强的固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574320A号 爱奇艺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35165号 爱奇艺iQIYI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二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4、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 奇艺 的字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5、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并扰乱经济市场秩序。6、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 爱奇艺 的新闻报道;

2、我国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

3、申请人名下 IQIYI 、 爱奇艺 商标的注册列表;

4、关于爱奇艺咖啡馆、爱奇艺商城的报道及互联网品牌进入其他行业的报道;

5、其他在先商标裁定书;

6、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 爱奇艺 网站介绍;

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上缴税款证明;

8、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节目内容提供商签署的版权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

9、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经过严格审查之后才获得商标专用权,是合理合法的注册行为,未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的 爱奇艺 商标最早申请日期是2012年04月23日,经过异议程序、无效宣告程序,最终维持注册。申请人多次对被申请人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态度恶劣,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公证的第10809220号 爱奇艺 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异议裁定书。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材料,除了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外,申请人还提出了以下新理由:在被申请人的第10809220号 爱奇艺 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申请人的 爱奇艺iQIYI 商标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在未提交证据阐明其 爱奇艺 商标的创意来源的情况下,一再注册与申请人 爱奇艺iQIYI 商标近似的商标,恶意明显。因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0、其他在先商标的裁定书;

11、第10809217号 爱奇艺 商标的流程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2018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暖器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02月06日。

2、引证商标一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1类装饰喷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由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二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由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二在第11647146号 爱奇艺IQIYI 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被我局认定在2012年10月24日前在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 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之后,我局在多个无效宣告裁定中均认定引证商标二在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 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5、10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引证商标二 爱奇艺iQIYI 为无固定含义的中英文组合,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显著性较强。有上述查明事实3可知,引证商标二在2012年10月24日前在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 服务上为已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引证商标二也有多次受保护的记录。加之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 爱奇艺iQIYI 商标使用在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 服务上持续时间长,公众知晓程度高,且至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依据其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产品销量、市场排名、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的情况,我局对引证商标二在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 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为公众所熟知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虽主张其 爱奇艺 商标最早申请于2012年4月23日,但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二在2012年10月24日前已相关公众所熟知,该时间点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最早申请时间临近,在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商标设计来源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商标特有表现形式反复申请商标注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抄袭、摹仿。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性及其长期大量使用、公众知晓程度较高的事实,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减损申请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可能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或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或在先使用商标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五、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19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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