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将立法 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公众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给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公众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给予规范并提供法律保障。10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我市立法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迈出关键一步。

据了解,沈阳市2013年建立了政务信息交换平台,为跨部门电子政务应用提供了基础支撑,在与“智慧沈阳”统一平台整合后,数据包括公共服务、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多个主题类信息,支撑公安局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民政局居民收核对、营商局多规合一等若干个业务系统。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政府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营商环境,对建设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不过,我市当前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过程中,由于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不健全,存在制度层面缺位、不敢共享,观念认识不足、不愿共享,体系建设滞后、不会共享等问题,因此亟须通过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发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提高政务效能。而且,沈阳作为东北区域中心城市和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核心区,是大数据发展的主阵地,无论是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方面还是相关地方立法方面,都承担着先行先试、引领发展的重大任务。因此,制定《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既是解决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也是用制度创新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迫切要求。

据介绍,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在政务信息平台建设、数据整合、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共享数据使用及相关政策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草案)》起草中,充分借鉴了贵阳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探索实践,针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中存在的问题,对政务数据资源范畴和政务部门职责予以界定,对政务部门间内部系统整合,政务数据采集、留存、更新、评估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条件和程序。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长斌认为,《条例(草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反映了新时代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条例》的制定是我市获批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后,立法工作在尚无国家上位法依据条件下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条,包括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李长斌表示,大数据立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政务数据的共享开放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制度,因此《条例》的制定应为日后的探索和实践留有适当的空间和余地,建议我市借鉴贵阳市的经验,待《条例(草案)》审议通过后,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作为补充,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文章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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