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享有著作权吗?

——金博仕知识产权——

“AI”享有著作权吗?

人工智能,也称AI,自1956年提出,但因当时硬件设备不足以支撑研究试验,所以历经50多年才得以发展,而且发展趋势宛如破竹,活跃于各个领域,包括手机通讯,公众服务,汽车,企业管理,学习教育,娱乐行业等。

甚至以前只出现在电影作品里的“AI”机器人,也真的被制造了出来,并且展示出了较高程度的拟人化。

电影《机械姬》

那么,AI机器人具有了普通人类的能力后,应该赋予和人一样的权利吗?这个问题,就交给社会家,科学家,哲学家去纠结,本文在此不做探讨,毕竟小金还想拥有一头浓密的秀发~

不过日前,就知识产权问题,“AI”还真摊上事儿了。

事情是酱紫的: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菲林律所诉称,就在文章发布的第二天,网民“点金圣手”就在百度公司经营的内容发布、内容变现和粉丝关系平台“百家号”上发布了上述文章,且将文章的署名及收尾段进行了删除。

菲林律师事务所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及合理支出56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重点:

涉案文章由AI生成。

案件争论点:

AI生成的文章著作权属于AI,还是属于AI所有者。

主要论点如下:

1.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从这个规定来看,享有著作权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因此可以说人工智能的创造物目前还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人使用人工智能机器或者工具进行创作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要看人在创作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如果人只是输入一些基础信息,然后由人工智能生成,那这个人对生成物则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这个生成物本身不属于作品。如果是相对弱一些的人工智能,在创作的过程中需要人有一定的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通过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创造物,可能就属于作品,那个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创作的人就是著作权人。

法院判决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但是涉案文章中的文字,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具有原告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综上,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60元。

最后的结果证明,目前来说,AI自主生成的创造物是不享有著作权的,但若是使用者加入了个人的想法创意,则著作权属于使用者。

那么,如果摄影师养的一只猴子拿着相机拍照,这张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谁呢?哈哈,溜了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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