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五粮液“纠缠”多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终审被判有效

​色清如水晶,香纯似幽兰

入口甘美醇和,回味经久不息

这就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

在2016、2017、2018连续三年特约播出央视春晚后,它再次成为2019年央视春晚特约广告品牌。

如此“高调”的宣传令许多消费者对古井贡酒年份原浆耳熟能详

但是对于“年份原浆”的商标注册却不是那么一帆风顺

古井贡酒商标注册遭诉讼

2009年12月,古井贡酒公司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12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

此后,五粮液以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对该商标的注册提起行政诉讼。

10月23日,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起诉。

五粮液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粮液公司起诉称,商标“年份原浆” 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年份原浆”目前已被众多酒类企业在商品描述或名称中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将会使其他同行业在使用“年份原浆”这一词汇时受到极大限制,已生产销售的商品也将面临权利纠纷。

古井贡酒公司独占“年份原浆”文字作为商标,也会扰乱原有公平的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年份原浆” 文字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酒类商品上,单纯用作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固有显著性,但是诉争商标经过第三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其作为商标注册用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特征。

最终驳回原告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重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词语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除了《商标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外,其他哪一些商标会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3、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6、单一颜色;7、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商贸用语或者标志;9、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10、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11、常用祝颂语、广告语等等

商标具备显著性的要求

商标要具有可识性

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商标标识要具有独创性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商标标识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

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

如果你申请的商标因为“不具备显著性”而遭到驳回,也不要太过担心。商标显著性是处于动态演变中的,随着商标权人使用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只要有相应的证据,能证明你的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显著性,还是有机会顺利挽回你的商标的。

亚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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