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改法令,救灾现场不执行危险性救灾行动!

台湾立法机构29日通过一项“消防法”修正案,消防员在“无人命危害之虞”的火场可不执行危险性救灾行动。

台中市日前发生铁皮工厂大火,2名消防员救灾时殉职,引发台湾社会对“消防法”修法的讨论。

据中央社29日报道,当天上午,台立法机构修正通过“消防法”部分条文。设立“退避权”,规定现场抢救人员应在救灾安全前提下,衡酌抢救目的与风险后,采取适当抢救作为;如现场无人命危害之虞,可以不执行危险性救灾行动。

该修正案同时确定“信息权”和“调查权”。消防指挥人员抢救工厂火灾时,工厂管理权人应提供厂区化学品种类、数量、位置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信息,工厂管理权人也应指派专人到现场协助救灾。

如消防人员因灾害抢救致死亡或重伤,应由相关机构、团体代表、学者专家与基层消防团体代表组成“灾害事故调查会”,制作事故原因调查报告,提出灾害抢救改善建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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