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抢火车票被判刑

据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刘某某先后倒卖火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23万余元,获利31万余元。2019年9月13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

近日,一名江西男子刘某某通过抢票软件帮他人抢票被判犯倒卖车票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24万元的消息引发热议。北青报记者查询裁判文书发现,像刘某某一样因“代抢”车票被判刑的案例并非个案。多位律师表示收费代抢火车票入罪存争议,应该进一步探讨,但找人代抢车票需警惕各种安全风险。

江西男子收费代抢车票获刑一年六个月

据江西赣州铁路公安处通报,2019年2月,赣铁警方发现江西井冈山29岁男子刘某某通过恶意抢票软件抢购车票,然后向他人出售。2月11日晚,刘某某被抓获,当场在电脑上查缴火车票网上订单100余张,以及用于倒票的电脑2台,手机2部。2月12日,刘某某被刑拘,3月19日被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批捕。9月10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据了解,刘某某“代抢”火车票的流程包括,购买抢票软件,然后在微信上发布代购车票广告,当有旅客前来委托“代抢”后,双方约定如成功购票收取50-200元左右的佣金,如未购到票不收费。随后旅客将身份证号码、12306账号密码发送给刘某某,购票成功后旅客自行登录12306网站付费,不会支付的旅客委托刘某某代付,最后旅客向刘某某支付约定的佣金。 搜公众豪“热播微幅利” 什么都有。

据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刘某某先后倒卖火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23万余元,获利31万余元。

2019年9月13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手机和电脑。

多人因代抢火车票被判倒卖车票罪

北青报记者查询裁判文书发现,像刘某某一样因“代抢”车票被判刑的案例并非个案。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男子龙某从网上购买抢票软件和众多12306账号从事火车票倒卖,然后将抢购的火车票加价2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购买火车票的乘车人。2018年春运期间,龙某使用抢票软件共倒卖火车票34张,非法获利3741元。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倒卖车票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法院认为,龙某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由于龙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缴违法所得3700余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同样是四川达州,男子胡某某购买了刷票软件、虚拟服务器以及50个“12306”账号,用于在网上自动对火车票进行刷票抢票,然后囤票进行倒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刷票软件在互联网上抢票,后采取抢票、退票的方式,为购票人购买车票,并以每张车票加收1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购票人。至案发,胡某某倒卖车票400余张,票面价值人民币13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搜公众豪“热播微幅利” 什么都有。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倒卖车票,严重扰乱了交通营运秩序,损害了广大乘客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律师:收费代抢火车票是否入罪值得进一步探讨

刘某某的案件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提出疑问称,为何不少互联网平台可以提供“加速包”等刷票服务,刘某某这样的个人“代抢”车票就变成了倒卖车票罪呢?北青报记者咨询多位律师获悉收费代抢车票到底算不算倒卖车票目前尚存争议,但找人代抢车票需警惕各种安全风险。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告诉北青报记者,他认为代抢火车票不应被认定为倒卖车票罪。“一方面,火车票实名制颠覆了倒卖车票罪的适用前提。火车票的实名制意味着提供身份证件的人才能具备购票资格,是火车票的所有权人。倒卖火车票罪制止的是处于卖主地位的囤积居奇。非实名制之前,谁抢到票,票就是谁的。倒卖人以官方价格够得车票后便享有车票,就处于了相当于铁道卖票部门的卖主地位。但实名制之后,倒卖人是不具有这种卖主地位的,没有侵犯倒卖车票罪保护的权益。”

周浩进一步表示,代抢火车票,是非常明确的为实名制车票购买人抢购车票,是一种委托代购关系,是一种站位于买方地位的中介服务行为。这种代购行为,是经过买方同意之后,收取一定服务费的服务行为,非处于卖方地位的高价卖出,不应被认定为倒卖。“如今出行方式变化巨大的情况下,收取“服务费”的中介行为变得日益突出,在其他平台服务行为大行其道的相比之下,一味僵化适用法律将个人代抢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不适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表示,结合本案现有信息,认定刘某某犯倒卖车票罪有些牵强。“目前刷票者收钱刷票服务是用购买者的真实身份直接抢票,不存在形成‘票池’的问题,和倒卖车票的行为方式截然不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倒卖车票罪。如果刷票者是先囤票后高价、变相高价倒卖,譬如利用抢票软件和虚假证件号码进行大批量购买车票,当有人向其购买时,将其用假证件已经购买的车票进行退票,使车票回到‘票池’中,再按购买人的真实证件输入,用抢票软件将之前退票抢回进行加价出售,那么刷票者和黄牛无异,这种行为才会涉嫌倒卖车票罪。”

针对网友的疑问,常莎表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未对第三方抢票平台的行为性质作出明确界定,但通常认定其性质并不是代售,而是和普通用户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购的关系,目前的法律对此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还很难界定为违法违规。“对网络有偿代刷火车票的规范,铁路部门及有关部门确实应该采取有力举措,从技术层面积极应,对第三方软件的相关机器特征进行识别并实施限制措施。但是将收钱代刷火车票是否入罪值得进一步探讨。”

周浩告诉北青报记者,虽然代抢火车票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存在争议,但是消费者选择收费的代抢车票服务应谨慎。“消费者还是应该通过正规渠道购票,个人代抢票目前存在着多种风险,不建议消费者通过他人代买火车票。一是有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二是有被欺骗遭受损失的可能;三是,有可能被窃取支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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