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桑某等涉黑涉恶案件

2018年11月7日,夏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桑某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

2018年11月7日,夏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桑某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和被告人昂某、才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一、简要案情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桑某在夏河县吉仓乡南畔周边持石头、刀子、枪支长期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横行乡里,扰乱、破坏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桑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关于“村霸”的规定;又于2018年4月15日下午伙同被告人昂某、才某对吉仓乡高求曼自然村完某等三人的住宅实施了打砸,造成财物损失,其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依法裁定

经过五个多小时的依法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对该案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桑某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昂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才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此案的公开审理,极大的震慑了犯罪,维护了法律权威,宣传教育了广大干部群众,体现了夏河法院坚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意志,为依法治县工作作出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内容来源 |甘南政法

主编 | 宁峰平 责编 | 王朝霞

审核 | 张 佳 编辑 | 李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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