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组长杨静波一审获刑11年

11月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组长杨静波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杨静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杨静波主动上交内蒙古监委及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杨静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杨静波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常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使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1.872万元;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7. 5325万元,被告人杨静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639.4045万元。

被告人杨静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有848. 25033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静波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杨静波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如实供述财产藏匿地点,配合内蒙古监委暂扣、冻结涉案款物,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为《 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组长杨静波一审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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