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除劳动合同书外,还包括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等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因此,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规章制度或者考核制度规定的“末位淘汰制”当然不被法律所允许。

据网络网页显示,任正非曾在一次内部讲话中指示:“每年华为要保持5%的自然淘汰率。”任正非认为,通过淘汰5%的落后分子,能促进全体员工努力前进,让员工更有危机感,更有紧迫意识。在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华为里,“绩效不好就得走人”已经形成了一种文化。以下通过法考真题分析“末位淘汰制”的企业文化的违法性。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一,第89题)。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司法部公布答案BD。

违反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因而,公司的“末位淘汰制”办法违反上述法律法规。

违反伦理:录用职工时,符合公司的规定的条件,如果允许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公司根本没有把职工当成有尊严的人来对待。如,五匹千里马,在一起赛跑,总有最后一名,那么,再优秀的人才聚集在一起,总有优汰之分,该制度总有人被淘汰。

无论是任正非,还是马云,你们可以创造经济奇迹,但不能偏离法律与伦理,提倡“末位淘汰制”、“996”工作制“福报”。劳动行政部门更不能集体失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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