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山东67岁高龄产妇因为生育三胎,面临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之时,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民警薛锐权,却因为生育三胎,在孩子降生的前两个月被单位辞退,而其在当地学校做教师的爱人,在孩子降生二个月之后也被行政开除。
薛锐权原系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民警,因妻子意外怀孕第三胎,曾前往当地计生办进行咨询,在得到对方“可以将孩子生下来”的答复后,他们决定生下孩子。在妻子怀孕5个月后,他所在的云浮市公安局却多次要求他带妻子到医院“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辞职,他本人并未应允,最终,云浮市公安局作出了辞退薛锐权的决定。后薛锐权申诉无果。随后,薛锐权的妻子,也被其所在的云浮市第一小学开除。
自2016年准许生育二胎的大环境下,因为生育三胎而被开除的,确实有些出人意外。因为,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公布一年之际的2017年,有媒体就发现,29个新修订了计生条例的省份里,仍有7个省份规定企业可以开除超生员工。这其中就包括广东、海南、云南等地。其条例仍规定,无论国企民企,只要员工超生就该开除。
当年还发生了一件挺有意义的时间。5月份,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了一份审查建议,认为广东等七个省份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法律。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一直到了2018年5月,广东省的计生条例里才删除了“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也许正是因为此,薛锐权夫妇才在敢将孩子生了下来,在他们看来,既然计生条例中没有开除的规定,自己就可以生,最多挨个处分。挨处分与生孩子相比较,还是觉得生孩子好。所以,二人一定是在经过比较、计算之后才与单位“对着干”——坚决要把孩子生下来。
不得不说,作为体制中人,薛锐权夫妇对于政策的敏感度还是非常高的,要不然也不会跑道计生部门去问,但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虽然省里的计生条例删除了“超生即罚款”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超生就是合法的。既然违法,就要付出代价,这种代价,却与开除相当,甚至更甚。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开除是最严厉的。若被开除,意味着以后再也不可能进入公务员队伍,且没有任何养老、失业等社保福利。除了以上五种处分之后,还有辞退的规定。
根据规定,公务员有以下五种行为的,可以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虽然开除与辞退导致的结果是一样的——当事人不再具备公职身份,但其性质是不同的,开除属于处分的一种,而辞退则是处理的一种。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也就是说,公务员失业了。
也难怪,云浮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回应此事时表示,薛锐权被辞退原因,并非简单的“超生”问题,是因为他的超生带来了一些衍生问题。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才辞退的。这种解释,套用到辞退规定的第四条,是完全站得住脚的。因为薛锐权超生,不遵守国家法律,又不能给予开除,待在局里恐引起其他人效仿,所以,只能给予辞退了。
再来说说薛锐权的爱人。其爱人并非公务员,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以上处分。根据这条规定,给予超生者开除处分是有依据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里规定可以开除,而地方的计生条例里没有开除的规定,对于二个相矛盾的规定,应该适用哪个呢?这个其实是考验当权者智慧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当下放开二胎的大环境下,再将超生开除、征收社会抚养费抓得死死的,确实是在逆潮流而行。
在此,我也想跟两位当事人说一声:既然身处体制内,就要遵守体制内的游戏与规则,三胎并未放开,多生了就要付出代价,对公务员来说,更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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