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发出通知:财务三种信息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税收+互联网时代的变迁,对纳税人来讲幻化出无数种可能性。各类税收政策的出台和不断的更新,以及税务机关体系的变化如烟雾般升腾的背后,都向所有纳税人预示着一个崭新的税收数据化时代,已经彻底颠覆“人说了算”的税收征管体系。

互联网+税收数据化管理,重点在于对纳税人数据的抓取。这种数据信息抓取的来源,除了互联网以及社会媒体和其它关联机构部门以外,就是不断地完善企业财务资料报告制度。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局征管工作提出要求,全面推行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报告制度。报告制度的推行,预示着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税管理方法更加趋于数据化管理中的信息“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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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要求

此次银行信息报备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做出的要求。报告制度强调:“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注意:以上要求中的关键词是“全部”。

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以下资料:

重点注意税务机关基本要求:

一、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必须遵循和按照以下的管理办法完成:

1.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注意:.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2、银行账户报告机构和办理机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如果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税务报告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二、企业法人与财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预警提示:该项资料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无论是法人还是财务人员都需要对其报送虚假内容承担责任。(即:依据《征管法》进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 起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预警提示:这里的关键词为“内”,即:报告时间仅限于15日之内,不可以延缓到15日之外),否则税务机关将会按照《征管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针对报告进行审理采取的措施: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预警提示:如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就会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会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将信息录入数据库。

注意:如果税务机关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发现报告中有错误,就会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预警提示:税务机关将其内容录入数据库,主要是为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中提供相关分析信息。

故此,企业报送此项报告时一定要注意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否则就会在后期税务机关分析中出现异常,即便修改也只是企业内部资料的调整,无法修改税务机关数据库中的信息。

3、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以上报告制度推行后,取消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资料报送。

预警提示:税务机关数据化征管和稽查管理的办法,主要除了票证领、用、存的监控管理,就是通过跟踪纳税人银行资金信息的流转,这种征管与稽查方式也被称之为“以资金控税”。所以,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资金对于投资人来讲就应该谨慎对待,尤其是不要随意的将个人资金借给自己投资的企业使用或者进行豁免,这种现象就会引发税务机关对个人财富的延伸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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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要求

财务核算体系是税务机关监控和验证企业依法纳税信息的主要来源。

故此,税务机关推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管理制度,是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指定的。管理办法确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

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资料如下:

重点注意税务机关基本要求:

一、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必须遵循和按照以下的管理办法完成:

1、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二、企业法人与财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预警提示:该项资料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无论是法人还是财务人员都需要对其报送虚假内容承担责任。(即:依据《征管法》进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预警提示:这里的关键词为“内”,即:报告时间仅限于15日之内,不可以延缓到15日之外外,15日是临节点),否则税务机关将会按照《征管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务机关针对报告进行审理采取的措施: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预警提示:如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就会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2、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将信息录入数据库。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以上报告制度推行后,取消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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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报告要求

税务机关推行“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指定的。

报告制度强调:“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以下资料:

重点注意税务机关基本要求:

一、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必须遵循和按照以下的管理办法完成:

1.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注意:.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2、银行账户报告机构为办理机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如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二、企业法人与财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预警提示:该项资料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无论是法人还是财务人员都需要对其报送虚假内容承担责任。(即:依据《征管法》进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税务机关针对报告进行审理采取的措施:

1、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税务机关根据《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进行验证。

来源:税东家

*本文由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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