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明确界定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和法律价值

关键词:工作岗位 岗位职责 不符合录用条件 不能胜任工作 调整工作岗位

“企业招聘员工即需要通过其劳动付出创造劳动价值。因此,每一名员工都应有自己的岗位职责。而岗位职责的明确对于企业规范用工、避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部分 岗位职责明确的管理意义

有效明确的职责分工、合理清楚岗位设置,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若是没有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就会造成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就会出现问题。岗位职责不规范清晰的,员工担当的责任与权利也会不清晰。就算企业拥有卓越的管理理念,可是员工职责不规范,也会出现执行不力、计划滞后等问题,这就需要企业重视明确岗位职责这一问题。

为什么说明确岗位职责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呢?因为企业决策的执行的效果与每个部门、每个员工的工作效率有关。只有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才有充分发挥自身的岗位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员工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是什么内容,该承担什么样的工作、担当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更好的去做、什么是不该做的等等。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认真负责的干好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让员工在岗位上充分发挥其的工作能力,有质量、有保障的完成工作任务,才能够真正意义上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其岗位职能。

那么明确岗位职责对用人单位有什么管理意义呢?

管理意义一:让员工知晓和掌握岗位职责,能够最大化的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科学的进行人力配置,做到人尽其才、人岗匹配,优化企业的人力使企业的人力配置得到最合理、最充分的发挥;管理意义二:能够有效的地防止因为职位分配不合理而导致部门之间或是员工之间出现工作推脱、责任推卸等现象发生;管理意义三:有利于规范员工的行为、同时也是作为企业考察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帮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以及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 岗位职责明确的法律意义

重要性一:岗位职责与录用条件关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广义上的录用条件既包括招聘面试时的录用条件,也包括入职后试用期内的岗位职责要件。既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行使解除权,则录用条件必然与入职后试用期内的用工活动有关,与履职有关。否则,如若录用条件的范围仅仅涉及招聘录用入职环节,则上述条款的设置毫无法律意义。录用入职环节的录用条件在劳动关系建立中具有普遍性,所有企业的录用入职环节中都会涉及用人单位对录用入职条件的审查,这也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员工的基础要件,包括学历、履历、职业资格等。工作要件层面,因录用入职环节中员工尚未展现其工作能力,而试用期制度的设立就旨在于赋予劳资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机会。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试用期内对员工的“工作”考察相当重要。用人单位既可通过劳动活动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与应聘就职时的陈述是否相符,也可以评核员工是否与自己安排的岗位职责相匹配和契合,能否全面实现用人单位的招聘目的。而从这个角度来说,试用期内员工岗位职责的明确就显得格外重要。只有明确岗位职责的内容、目标、周期,才能够实现试用期的立法价值,才能便于用人单位行使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权。鉴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高发性,岗位职责的明确也可以有助于用人单位在诉讼活动中对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达成举证目的。

重要性二:岗位职责与不能胜任工作关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调岗的权利。劳动者如仍不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用工权利,但不能胜任工作依然是企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可回避的难点。如何界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如何判断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如何举证说理和证明?既然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则岗位职责自然是认定此结论的核心标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根本上不能胜任的其实是企业安排的岗位职责。如此推论,企业就可明显看出岗位职责在证实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企业的中层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较一般员工相比享有更大的管理权限,也负有更多的职责义务,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缺失岗位职责的描述和定义,轻者会造成目标任务流于表面、阳奉阴违、职责交叉、分工凌乱、以权代法、效率低下,无责可追,严重者会造成企业经营发展的停滞落后、人才流失、竞争无力。

重要性三:岗位职责与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关联。“不能胜任工作”与“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相比较存在性质上的明显区别。前者更多强调的是身体健康因素和工作能力因素,客观性较强。而后者更多表现的是员工的主观意识因素,主观性更强,是员工在明知或应知状态下依然选择实施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后果认定。虽然“不能胜任工作”和“违纪失职”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但两者的结论基础都是需依赖于岗位职责的明确,这是两者的共同点。

重要性四:岗位职责与离职工作交接关联。离职工作交接中同样涉及与岗位职责有关的内容。员工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可依法主张员工履行交接义务。但司法程序中工作交接内容的明确需企业举证,企业既要举证工作交接的内容,也需举证该工作交接的内容与员工的岗位存在关联,否则企业诉求无法得直。例如,企业需要某员工办理商事合同的交接义务,但一般来说企业是无法证明有多少份商事合同存放在该员工处的。但鉴于商事合同的重要性,为了实现交接目标,企业可以通过岗位职责之路径实现证明目的。如企业可证明该员工的岗位职责上有关于企业合同保管职责等表述的,就可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其他:岗位职责与保密义务关联。如用人单位未与员工订立书面保密协议,又希望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或者期望在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时成功追究员工泄密责任的,可通过岗位职责协助实现证明目的。

第三部分 如何明确岗位职责

方法一:编制岗位职责告知书,让员工学习与掌握与工作岗位职责有关的全部内容以及在整个工作环节中的位置及作用。我们建议,岗位职责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的详细陈述和列举;2、工作记录和流程的详细陈述和细化;3、工作纪律和违纪违规的后果和处理。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的陈述和列举,应尽可能详细和详尽。对于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应着重于权限行使、审批执行和管理责任等方面。切实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实行管理负责制度,调动强化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需要实施绩效考核的员工,应将考核事项与岗位职责有效衔接,分类排序,促进考核实施,实现考核目的。

方法二:完善规章制度,让员工遵守企业的规章细则,明白什么是工作范围内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有秩序的抓好管理。

方法三:建立岗位职责培训制度,提升岗位职责胜任能力,培养员工间的工作协调能力,使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可实现与其他员工的相互协助和合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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