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商家赠品如何纳税?

一年一度的“全球购物欢狂节”即将到来,你是否已经勒紧腰带,准备好“吃土”了呢?现如今的商家,为了吸引消费可谓是花样百出,“买一送一”“选二赠一”等关于促销活动的广告屡见不鲜。那么作为财会人,值得我们关注的一点事,当我们购物后,商家的赠品在增值税和个税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购物者需要缴纳个税吗?

正常来讲,“买一送一”等行为,虽然也视同销售,但是和无偿赠与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送一”,是以消费者“买一”为前提。也就是说,顾客必须先履行购买商品的义务,然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了,要是如果不把个人看待成客户,则无偿赠与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则可能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消费者属于客户,所以赠送的商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赠品如何确认增值税?

现在的大部分商家,经常玩一些文字游戏。例如上文提到的“买一送一”,有时赠送的不是消费者购买的同样商品,而是一些别的廉价物品。那么赠送的物品应该如何入账呢?首先最关键的是增值税的确认。

1.如果赠送的物品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分摊确认收入,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如果赠送的物品不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则不需要确认收入。虽然赠品不确认收入,但是赠品价值要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三、赠品的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情况下,商品和赠品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时有两种开票方式:

1.将总的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进行分摊,主品和赠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开具发票;

2.将商品与赠品均按市价金额开票,同时根据赠品的市价列示折扣额。

如果商品与赠品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或者仅仅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商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赠品增值税处理上,最需要关注的就是赠品是否是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不同的情形,处理方式差距很大,因此财务人员一定要多加留心,以防止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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