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法院公开宣判陈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

11月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照

11月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关法院宣判的首例“保护伞”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行动大队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多家单位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4000元,并向他人行贿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事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身为人民警察,本负有查禁违法犯罪的职责,但其却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收受监管对象钱款,且将在工作中获悉的举报内容,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公安工作秘密,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收受贿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通过行贿谋取职务调整,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文丨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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