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开网店销售假冒“凤凰”牌自行车获刑

“凤凰”牌自行车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老百姓趋之若鹜的紧俏商品,甚至还出现过凭票购买的热潮,现在仍是网红爆款单品。“凤凰”牌商标在1991年就被评选为中国驰名商标,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1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微博通报称,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石某、石某丽、谢某某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凤凰牌”商品,非法经营金额达到800余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李某(另行处理)等人处采购假冒的“凤凰牌自行车,通过使用本人及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开设7家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的“凤凰牌自行车。被告人石某丽、谢某某明知石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按照石某的安排,分别于2016年11月、2018年7月起从事上述淘宝网店的咨询答复、礼包返现、联系发货退货等工作。经鉴定,石某、石某丽涉案销售金额为820余万元,谢某某涉案销售金额为370余万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伙同被告人石某丽、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丽、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石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三中院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被告人石某丽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卓雅

责任编辑:向勤如(E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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