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高新法院执行“三十六计”⑦:釜底抽薪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高新经验:

对被执行人在个人或者单位有支取的收入,依法及时扣留或者提存。

法官

您好,我是高新区法院执行法官,你是否有关于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

申请执行人

有,被执行人可能有公积金收入,请法院及时核查,依法进行冻结、提取。

法官:

好的,有结果会第一时间通知您。

法官:

您好,我是洛阳高新区法院执行法官,请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我们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

公积金工作人员:

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处公积金余额为65000元,月缴存基数为6000元。

法官:

请依法协助我们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划扣至我院执行款账户。

公积金工作人员:好得,已为您办理成功,划扣金额很快将会到达法院账户,请您及时核实。

法官:

好的,谢谢

法官:

您好,我是高新区法院执行法官,我们已经对被执行人的65000元的住房公积金划扣至本院执行款账户,请您及时到我院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

申请执行人:

好的,太感谢了!

法官:

被执行人,你的住房公积金被法院提取后,依法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请你明天到法院领取结案文书及相应财务票据。

被执行人:好的,通过这件事情,我坚决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遵纪守法,诚信待人。

洛阳市某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人)和田某(反担保人)追偿权纠纷一案

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创业缺少资金,根据相关帮扶政策规定,由洛阳某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为其做担保,同时让公职人员田某做反担保,向洛阳银行贷款20万元。但后期由于被执行人张某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借款到期后,鉴于被执行人张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洛阳市某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人,对被执行人张某的借款向银行进行了代偿。随后,洛阳市某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向法院起诉,对被执行人张某及反担保人追偿。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人)和田某(反担保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某(借款人)由于创业失败,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反担保人田某由于亲属患有疾病,家庭生活也是十分困难,唯有住房公积金一直未被使用。经法院了解核实,发现其公积金账上有16万元余额,高新区法院立即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协助执行文书,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提取到高新区法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某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剩余金额被执行人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此案顺利执结。

此次案款的追回,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

河南法制报洛阳全媒体记者 郎松涛 通讯员 李民生 摄影报道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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