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披露”可免于行政处罚

本报讯(记者陈婷婷)11月8日,记者从长春海关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已于10月17日起正式实施。自此,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免予行政处罚,并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主动披露是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这是海关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强化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海关总署自2014年开始实施主动披露制度的试点工作,2014年11月6日,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主动披露’制度,企业主动报告违规问题或差错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自此以后,这项工作正式命名为“主动披露”。

据了解,新规实施后,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以及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两种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长春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主动披露是海关引导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自查自纠,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的有效尝试。据悉,除了召开新闻发布会,长春海关还通过向企业制发“主动披露”通知书、派发“主动披露”宣传册等方式,帮助企业了解“主动披露”的详细流程、披露重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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