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有误工费赔偿吗,可以要求误工费的赔偿吗?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那么,家庭主妇有误工费赔偿吗,可以要求误工费的赔偿吗?

网友咨询:我是一名家庭主妇。由于孩子小,所以一直在家里照顾小孩没有出去工作。我在3月份的时候出去买菜,出门被一辆汽车给挂到了。现在在协商赔偿的事宜,那么这种没有工作的能不能主张误工费?这个误工费怎么算?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史文翠律师解答:

家庭主妇的人身受到损害也是可以要误工费赔偿的。

“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而做家务也应属于“劳动”。因此,家庭主妇在交通事故中受人身损害的,也能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误工费,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史文翠律师解析:

家庭主妇属于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的标准按照,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

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 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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