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掮客与诈骗行为的区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考辅导书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节专门论述了“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掮客指那些替人介绍买卖从中赚取佣金的人。掮客,又称“托儿”,不少人对这个词感到陌生,事实上掮客现象在现实中无处不在。不仅有诉讼掮客,还有政治掮客、学术掮客等等。他们的角色就是经纪人或中介人,起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司法掮客”,又称“法律掮客”,是指企图将黑手伸向政法机关、为他人办事、从中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特定人群。执业律师通过中介人获取案源,可谓“诉讼掮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掮客”,但律师与少数腐败法官建立起关系网,介绍那些希望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判决胜利的律师与他们关系网中的法官结交,并从介绍这一行为中牟利,仍为“司法掮客”。

经历诉讼的人常常看到一种怪现象:法院立案庭外、看守所附近一些人手捧茶杯,专注于当事人谈论案情,不时插话。这可能是低档的“司法掮客”,也可能是企图诈骗的行为人。这些人的谈吐有共同特点:即“手眼通天”,认识有职位的司法人员。那么,我们怎么区分司法掮客与诈骗行为?笔者认为,应当从进行识别。

一是执业律师或者其派出的人员。(1)仅仅是夸大宣传执业律师的技能,仅仅是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不能作为“司法掮客”和诈骗处理。(2)声称与司法人员有特定关系,骗取委托人信任,获得代理但又没有与司法人员沟通的,宜认定为诈骗;(3)声称与司法人员有特定关系,并在实际代理中,与司法人员沟通的,宜认为为“司法掮客”。

二是其他人员。(1)其他人员没有与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事前通谋,为法律服务人员获得代理,并从中取得佣金的,不能认定“司法掮客”和诈骗,但法律服务人员仍有可能违反执业纪律。(3)其他人员与司法人员通谋获取代理,司法人员没有利用司法职权的,应认定诈骗;其他人员没有与司法人员通谋,谎称与司法人员有关联,且事实上也没有沟通也宜认定诈骗。(4)其他人员与司法人员通谋获取代理,司法人员利用了司法职权则宜认定“司法掮客”。

三是司法人员。(1)司法人员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没有利用司法职权的,视具体情形宜认定为诈骗罪或受贿罪;(2)司法人员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利用司法职权的则宜认定“司法掮客”。也许有人提出疑问,司法人员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委托人从中可能从中受益,怎么能认定诈骗或受贿呢?委托人本来已有受托人或者已有受托人选,司法人员夸大宣传,宜认为为诈骗。同理,受贿有可能自己受贿,也可以为他人受贿。

应当注意的是《监察法》施行后,监察人员有司法人员上述行为的,也应当依上述原理认定。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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