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此地,企业无不良记录可申报奖励金

日前,大亚湾区根据区“实体经济十条”和“民营经济十条”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支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制订《关于大亚湾区“实体经济十条”、“民营经济十条”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符合条件可申报奖励资金

据悉,《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区“实体经济十条”和“民营经济十条”要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列支的用于奖励获得区“实体经济十条”和“民营经济十条”政策中涉及品牌创建、试点示范项目、提质增效和成长壮大的资金。已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项目和专项资金(涉及企业上市、企业技术改造、企业上云、绿色制造、小升规等)不在该实施细则之列。

根据《征求意见稿》,凡在该区注册登记且在惠州市信用中心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相应奖励项目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申报奖励资金。奖励年限自今年起,企业(单位)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符合条件的每年均可申请奖励资金。奖励额度标准按照区“实体经济十条”和“民营经济十条”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其中,品牌创建和试点示范方面奖励获奖的企业(单位)相同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级或省级2个或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对企业(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提质增效方面奖励,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相对于上一年的增加部分计算。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其他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成长壮大方面奖励2个或以上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

弄虚作假将收回奖励金并追责

据悉,届时,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按年度制订并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通知要求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将在区管委会官方网站或区工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包括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奖励资金分配结果、接受及处理投诉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公开。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奖励资金的使用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其要求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企业申请相应奖励条件

(一)新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平台和服务商的企业;

(二)新获评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园区的单位;

(三)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示范(认定)企业(项目)其中一项的企业(单位);

(四)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成长”“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品牌称号其中一项的企业;

(五)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其中一项的企业(单位);

(六)新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单项奖以上奖项的企业(单位);

(七)新获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获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其中一项的企业(单位);

(八)年总纳税额(当年净入库数)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增速、工业增加值增速均达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年总纳税额(当年净入库数)1000万元以上且年总纳税额同比增长的企业供应链企业(含物流、工业电子商务企业);

(九)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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