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机构改革的“立”与“破”

【摘要】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动作。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坚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坚持推动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中央和地方一盘棋,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全过程。理解和处理好机构改革过程中“立”与“破”的关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我们党执政水平和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既要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又要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永葆生机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动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集中行动。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破立观”;同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处理好“破”与“立”也是关键。

正确的“破立观”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成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需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立和揭示事物的基本属性,哲学上称之为“肯定”,即“立”;第二阶段是事物对自身规定性的扬弃,哲学上称之为“否定”,即“破”;第三阶段是螺旋式回归到事物的本质上,哲学上称之为否定之否定,即“立”与“破”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的8次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破立观”,创造性地构建新制度的“立”,科学有效地推动了体制机制中弊端的“破”,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面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积累的“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工作经验,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新任务,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在改革发展中本着传承与创新一体、渐进与飞跃交替的原则,在求索中前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立”与“破”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处理好加强顶层设计与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处理好现代型治理的“立”与传统型管理的“破”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中法治体系的“立”与“破”的关系,处理好人们思想观念的“立”与“破”的关系,就要求我们不断深入研究国家治理的理论,推动实践创新,建构“立”的体系和重点制度,同时要“破”掉传统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病,在创造新的治理体制的优势和制度优势中,增强整合意识,提升国家新型治理的有效性。

掌握“立”与“破”的辩证法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各领域重大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领域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改革之所以取得较快发展,与采用科学方法论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是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深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改革,以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跨军地改革、群团组织改革、地方机构改革等方面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协调行动,致力于全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致力于全面确立依法治国体制、司法体制、外事体制、社会治理体制、生态环境督察体制、国家安全体制、纪检监察体制、国防和军队体制,充分体现了“立”与“破”的总体统一,体现了更加注重机构改革的系统集成。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后,党中央审时度势,迅速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原则,协调有序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立”的方面,整体性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机构改革,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和各方面的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体制,等等。在“破”的方面,革除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中存在的障碍和弊端,坚持政府职能转变基本方向,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这次机构改革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革故鼎新、守正出新的时代精神,进一步发展了正确的“破立观”,形成了许多新鲜经验,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从操作层面看,将机构改革的“立”与“破”统一起来,就是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将法制、规则、政策、管理打造成一个“综合体”,使之形成制度性合力。以问题为导向,就是持续深化解决前几轮机构改革中没有到位的体制机制建设,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党和政府以组织化优势为龙头来解决新问题。以需求为导向,就是按照“大部门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在完善制度、科学治理上追求“对标”,补齐重大制度短板,调整深层利益格局。以目标为导向,重点是按照依法治党、依法执政的要求,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于法有据、依法进行。法制规范、政策管理的协同,就是使各项改革举措在价值取向、用力方向、行为走向上相辅相成,在治理手段和方式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产生共识、共振、共赢的效果。在实践中,既大胆又审慎、既蹄疾又步稳、既紧凑又有序,走出一条制度变迁的现代化新路。

正确处理“立”与“破”的关系需要勇气、智慧和实力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一场刀刃向内、壮士断腕式的“自我革命”。改革不是细枝末节的修剪,而是对原有体制进行大刀阔斧、建梁架柱、系统重构的深刻变革。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为改革开放40多年来之最,既有“破”的痛苦,又有“立”的艰巨。面对这样的改革,我们必须首先点亮前进的“航标灯”,矗立起指路的“标志牌”,激发出改革的“精气神”。所谓“立”字当头,把“立”与“破”结合起来,就是树立新的理念,增强看齐意识,响应中央号召,对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改革要求的认识进行反思和克服,对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改革要求的行为坚决纠正、彻底摒弃。有了“立”的决心,“破”的勇气才能更大;“立”的理念和方案越是科学,“破”的智慧和方法就越高超;具备了“立”的实力和自信,“破”的动力和自觉性就越强。唯有这样,才能动员和鼓舞广大公务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反之,就无法在策略和工作中贯通全程、抓住重点、带动全面;如果不能“立”起机构改革中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无法放手调动参与改革的单位和个人对机构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不能从机构、职能、编制、人员等方面“立”起新导向、新规则,无法使地方和部门主动参与、积极有为;如果不事前严明纪律,就难以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甚至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

“立”与“破”的统一是政治成熟、决策科学、敢于担当的具体体现。“立”的是初心和使命,牢记人民的嘱托,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始终保持务实的进取观、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破”的是矛盾和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克服因循守旧、自我满足思想,找准发力点,找到破解体制性障碍的路径。“立”与“破”的统一,是机构改革中运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制胜法宝”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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