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机关党建的有效抓手

为机关党建提供有效抓手,终极的解决思路是在理清机关党组与机关党组织各自权力边界、职责定位的基础上,在修订党章有关条文规定的基础上,扎实稳步实施机关党组书记兼任机关党组织书记,把机关党组与机关党组织之间的关系重新定义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而为机关党建工作开展提供有行政权力依托的抓手。

2017年10月修订出台的十九大新党章,就充分体现了为机关党建提供有效抓手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十九大新党章第48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这条规定,在涉及机关党组与机关党组织的关系上,至少向我们传递出以下基本信息:其一,机关党组与机关党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党的十九大前长期被设定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是被重新设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机关党组领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其二,机关党组对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关系,就使得机关党建工作的开展有了机关党组的“撑腰”,机关党组织在机关中不再孤军奋战。其三,由指导关系向领导关系的权力配置格局转换,就使得开展机关党建工作、在机关中推进治党管党,能够比较便捷顺利地得到机关党组的关注关心关怀,得到来自机关党组层面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归根到底,党章第48条关于机关党组与机关党组织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确立,就使得开展起机关党建、推进机关党建创新不但有了抓手,而且有了可靠管用、有行政权力依托的抓手。(作者 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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