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加.com能否注册商标?

围绕知名酒店预订网站“缤客”的英文名字“Booking.com”是不是可以注册为商标,11月8日,美国最高法院同意考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上诉。审判长将听审USPTO对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下级法院此前的判决允许该商标注册,理由是该商标在通用名字“booking”(意指“购买”)上加上“.com”后就有资格获得商标注册。USPTO认为其网站名过于笼统,不应被核准注册为商标。

总部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的在线预订服务Booking.com,于2006年刚开始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其名字,并于2011年和2012年递交了一些商标申请办理。

2016年,USPTO相关部门驳回申诉了这些申请办理,称Booking.com特指预订酒店住宿和交通出行,这类通用表达不能通过联邦商标注册来排他性使用;并强调,联邦法院已拒绝了其他类似名字的商标,比如Hotels.com(酒店),mattress.com(褥子)和lawyer.com(律师)。

Booking.com遂起诉,并出示了一项调查结果,该调查显示有74%的顾客将Booking.com鉴别为品牌名字。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的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去年2月支持该企业,因为公众可以理解该名称的总体含义,指的是一家企业。

该企业请求美国最高法院适配第四巡回法院的裁定,称自己是“美国最知名的旅行和住宿服务之一”。

USPTO在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到上诉时则表达,在通用名词中加上“.com”并不可以使其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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