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如何纳税

一般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纳税

(1)案例背景。

鑫泰重工与龙诚运输公司签订产品运输合同,委托龙诚运输公司将机械产品由湖南长沙运输至江西新余,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2日内支付运输费的30%——5万元。发票在运输完成后一次性开具。

(2)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纳税解析。

通过对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相关规定的分析,我们知道,“发生应税行业”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案例中龙诚运输公司未进行运输,所以即使收到预收款,也未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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