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三有”保护动物涉嫌犯罪

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今年11月是我省的第二十九个“野生动物宣传月”。近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农林社区联合在农林公园开展了“展现野性之美 共绘绿水青山”全国暨广东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

每年的11月为“野生动物宣传月”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就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知识设立了宣传点,摆放宣传展板,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案例等。参与的居民群众纷纷在主题宣传活动展板上签名支持,合影留念,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队伍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该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对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自1992年国务院批准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将“野生动物宣传月”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以来,广东省就将每年的11月定为“野生动物宣传月”。

江门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2018年1月31日,江门市政府正式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通告》设置了禁猎区,规定了禁猎期,梳理了禁猎物种,公布了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依法完善了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和措施。《通告》规定的禁猎区、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是野生动物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也是构成非法狩猎罪所必需的客观条件,《通告》的实施有利于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及完善江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机制,对滥捕乱猎行为将能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用实际行动保护江门市的野生动物资源。

警示案例

收购画眉鸟涉嫌犯罪

2016年8月17日,恩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110转来一宗涉嫌犯罪的线索:有群众举报有人贩卖野生动物。民警马上出警调查,并查获128只鸟类(经鉴定为画眉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经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这些鸟类都是两个外地人在野外捕捉的,由他低价收购,并在家中边饲养边联系买家出售获利的犯罪事实。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梁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七年

2014年11月13日上午,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蓬江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接警后,蓬江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壁虎72只(其中死体14只),及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一批,同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林某、钟某。

2015年12月1日,经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赵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罪嫌疑人林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罪嫌疑人钟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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