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盟:麦当劳“巨无霸”商标被侵权?这次,麦当劳维权竟败下阵来

冰界,本是郑州阡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茶饮品牌(以下称为“阡陌公司”)。麦当劳,一个在全球拥有3万家店的国际连锁餐厅品牌。两家公司本无任何瓜葛,却因为一枚商标,对薄公堂。这次麦当劳作为原告,将阡陌公司旗下的24201641号“华夫巨无霸”商标提出异议,可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麦当劳这次却不能如愿,反而是被告商标被继续核准注册。

2019年10月1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华夫巨无霸”商标的有效性作出决定。将争议商标确认核准注册在30类上。而在此之前,麦当劳对24201641号“华夫巨无霸”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规定进行受理。

麦当类提出,争议商标与自己旗下的30类“巨无霸”商标以及“巨无霸中霸”共四个商标构成近似。其中主要体现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商标的注册类目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误认,也容易使争议商标行“搭便车”之便,同时认定被告在注册商标时存在主观恶意模仿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希望可以撤销该商标。

而后,冰界茶饮创始人李深对该商标作出答辩。据李深介绍,华夫巨无霸是冰界的一款冰淇淋产品的名字,也是冰界品牌的一款主力产品。因得知麦当劳对他们招牌产品“巨无霸”特别注重保护。而华夫巨无霸在冰界已经售卖了五年,且是主力产品,为防止被其他品牌抢先注册,自己变为侵权,他于2017年5月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该争议商标仍然处于争议状态,但是已经有官方文件核准了“华夫巨无霸”这一商标,这个文件我们可以在后面看到。李深提出,争议商标和麦当劳旗下的商标仅仅在注册的类目,经营的产品上构成类似,但是对于两家的商标,他认为却没有构成《商标法》上的类似,巨无霸本不是用于形容某一特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的释义是用于形容较大的事物或物体。因而具有比较强的显著性,而自己旗下的“华夫巨无霸”在构成上,则比原告旗下商标更具有显著性,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被判定成近似。

自己旗下的“华夫巨无霸”与麦当劳旗下的“巨无霸”商标在字形上,结构上以及所要表达的含义上,也均不构成类似,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而请求法院撤销本次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诉的理由与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以下决定:

麦当劳所注册的三个“巨无霸”以及一个“巨无霸中霸”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三明治、饮料等品类。而冰界的“华夫巨无霸”在品类上与麦当劳相同或相似。

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并存使用不易产生混淆。最终依据商标法,冰界的“华夫巨无霸”予以被注册。

在本次案例中,最值得注意的点既是法院对于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这里也是每一名企业的经营者都应该学习的地方。

在本次争议的商标中,首先应当对“巨无霸”这一商标进行判断,首先我们应当学会判断这一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因为只有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有探讨的意义。那么一般哪些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呢?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而“巨无霸”这一商标,本身的释义是用于形容大的事物或物体,通常情况下,形容词是不能作为商标来使用的,因为显著性过低,但是本次争议的商标,仅仅是在释义上存在这个意思,本身“巨无霸”来作为商标时,显著性还是很高的。那被告的商标“华夫巨无霸”则更具体有显著性了,因为仅仅是“华夫”二字作为商标存在时,虽然容易使人联系到“华夫饼”但是“华夫”二字本身是没有实际含义的,这样的话显著性是应该得到进一步提高的。

判断完这一点,我们对于两个商标的显著性有了更具体的认识,而后则是对于近似的判断,在文字上,两个商标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仅构成了三字上的相似。在字音上,也是如此。结构上,争议商标和原告商标的差别也比较明显,而释义上,则更加不同。且两个品牌都进入市场多年,虽然麦当劳家大业大,但这并不能成为麦当劳异议成功的理由。在判决书中我们看到,虽然原告提出,对方在注册商标时有主观恶意意图,但是在随后的审理过程中,麦当劳并没有能够拿出这部分的证据来证明阡陌公司的主观恶意。

小编认为,如果麦当劳想要在本次维护中取胜,能够拿出阡陌公司恶意搭便车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但遗憾的是,麦当劳并没有能够拿出这方面的证据,经过判决,争议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了,麦当劳则在这次维权中败下阵来。这里原告与被告方有一点值得各位学习,那就是对于自己品牌下的主力产品也进行商标注册的保护,并不仅仅只是保护自己的企业品牌,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产品壁垒,防止竞争对手用相同名字与之进行恶意竞争。

同时,这样做可以防止有人抢先注册,从而自己对辛苦打造的产品,无权使用。在未来,各种品牌们的权益保护措施,将不仅仅是品牌名的注册,对其主力产品的商标注册或也将比重加大。

——亚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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