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屋被拆了,抵押权怎么实现?

案例介绍:

“律师您好,我朋友之前由于生活需要和我借了一笔钱,然后把房子抵押给我了,说好还完钱房屋抵押就取消,但是现在还款期限还没到,钱还没还呢,房子就要被征收拆迁了,现在我朋友说我没有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得不到相关补偿。那没有房屋做抵押了,我该怎么办才能保障自己的钱能拿回来啊?”

当抵押的房子撞上征收拆迁,各种矛盾问题和人性也就显露出来,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呢?今天律问问就带着大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阐述。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征收方、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范畴的关系,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属于民法范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此可见,房屋所有权人就是行政法关系中的被征收方,民法关系中的抵押人。而抵押权人并不是行政征收行为中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没有权利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权利就房屋问题向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抵押权人对于被征收方获得的补偿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房屋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要求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链接: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可知,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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