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被判令撤销后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关键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工作安排 岗位职责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发生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又选择撤销解除行为,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案件中。通俗地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是员工所称的“回来继续上班”。对于员工想要继续上班的请求,相信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是无法接受的。究其原因,是因为员工回来上班除了意味着其官司胜诉外,还会给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则和领导的面子声望带来负面影响。相信用人单位宁愿支付赔偿金,都不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结果的发生。但如果法院裁决如此,用人单位也只有遵照执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的影响包括:

1、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员工维权期间的工资损失。所谓“维权期间”实践中也存在理解上的争议,我们认为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维权期间”的起始时间应为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而非劳动仲裁受理案件之日,截止时间应为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复岗之日。之所以不表述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是因为会存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而且,假设用人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自动撤销了解除决定,通知员工复岗的,工资损失计算至“安排员工复岗之日”比“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更为合理。

2、用人单位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谓“继续履行”是应该怎么履行?法律上没有规定,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不会提及,那么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操作?

对此,我们认为:生效判决的表述通常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或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按此表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对其进行安排和处置,薪资待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也应与该岗位一致。如原工作岗位已有他人接替的,无岗位空缺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员工安置在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岗位上。

记住:用人单位确定岗位安排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复岗并留存送达签收记录。该书面通知中,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复岗的时间、工作岗位的安排等内容。最为重要的是,在通知中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员工逾期复岗的法律后果,以示警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法院判决后用人单位怠于履行岗位安排义务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后员工消极对待,用人单位又无证据证明已经通知其复岗的,第一项的工资损失就一直在持续计算。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非常得不偿失的,因为员工处于不上班也可获得工资的状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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