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了,为“惩戒教育”正名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赵志疆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4个层级,教师可以采取对应的方式进行惩戒,击打、刺扎、辱骂等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被明令禁止。

关于教育惩戒“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迅速引起了舆论讨论的兴趣,由此也足以看出,“惩戒”之于“教育”这个话题颇具关注度。实际上,明确教育惩戒的具体规则,是当前深化教育改革的一部分——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终于获得了“官方授权”,这既是一种责任明确,同时也不失为一种理念纠偏。因为片面强调“赏识教育”“惩戒教育”逐渐淡出校园,面对那些不服管教的学生,一些教师感到束手无策,“老师越来越难当”的吐槽与日俱增。

实际上,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惩戒的意味。所谓“教书育人”,教育不仅意味着传授知识,同时还应该约束学生行为,让孩子从小懂得为自己的错误埋单。对于教师来说,面对那些犯有过错的学生,适度的教育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

教育惩戒之所以遭受争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混淆了惩戒与体罚的概念:要么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所以对犯错的学生束手无策;要么将体罚当作惩戒,所以粗暴践踏学生的权利与尊严。将惩戒与体罚混为一谈的质疑声越强烈,越说明厘清两者的边界有多么重要。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这实际上就是惩戒与体罚的最大差别——“惩”是手段,“戒”是目的,以戒除不良行为为出发点,教育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感受,将呵护学生健康成长放在首位。

相比之下,体罚则以施罚者为中心,不过是一种简单的情绪发泄。明确教育惩戒的概念和范围,不仅有助于为教师积极履行职责“撑腰打气”,而且有助于为学校教育建制立规。只有教师懂得准确把握惩戒与体罚的行为边界,才能在维护教学秩序与呵护孩子健康成长之间达成平衡。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相关细则显然仍有讨论空间和完善余地。针对教育惩戒内容的部分条款,一些家长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中,最受关注的内容是“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家长对这一条款提出异议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工作性质和时间的限制,“到校陪读”难免会令有些家长感到为难。

其实,这一条款的真实用意并非强人所难,而是强调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如果家长将“惩戒教育”视为洪水猛兽,学校“惩戒教育”的效果无疑将大打折扣,长期生活在“双重标准”之下,孩子不仅会无所适从,而且也难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退一步说,这一条款作为“较重惩戒”仅限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在这样的情况下,家庭教育本身无疑也是有责任的,更有必要加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联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实施教育惩戒的最大障碍正在于家长——为教育惩戒建制立规,固然是为学校教育建立行为规范,但也未尝不是以此来寻求家长的信任与支持。尽管相关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制度善意显而易见,只有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达成一致共识,才能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将“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结合在一起,教育才能谈得上完整:如果离开了“惩戒”,那就无从感受“赏识”。

无论“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教育本身都是一门“爱的艺术”;无论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适度惩戒都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责编: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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