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惩戒权是从失衡走向平衡

日前,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毫无疑问,这是落实教育惩戒权的一个关键步骤。近年来,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话题热度很高,社会各界展开的讨论也很激烈。应当说,方方面面对此已经形成了共识:教育惩戒权应当有,必须有。但是,惩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通过怎样的程序来实施,如何保障这项权利不被滥用,这些问题却是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教育部制定相关规则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标志着教育惩戒权即将从讨论层面走向真正的实施层面。

围绕教育惩戒权争议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惩戒与体罚的界限问题。过去一个时期以来,立法对于教师行为的约束内容大于赋权内容。不过,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在教育的两大主体对比中,学生的未成年身份决定了他们更加需要倾斜和保护。因此,明确提出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规则,是必要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教育教学实践中渐渐出现了权利失衡的问题:对学生重保护轻约束,对教师约束过多赋权不足。

表面上看,没有赋予教师足够的惩戒权利,不利于教师正确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更长远地看,惩戒权的落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教育惩戒权的落实绝对不是仅仅对教师有利,它的本质是促使教育从失衡走向平衡。

以平衡的原则来观照,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种种争议也就能够迎刃而解了。惩戒权的落实,一方面要给老师的严格管理撑腰,一方面也同样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惩戒必须是合法的、合理的、科学的、必要的,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学生健康成长,而不是单纯要去给教师“树威”。从这个角度来看,一切体罚行为,过去不合法,今后也不可能因为惩戒权的落实就变得合法起来,这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同时,也要充分赋予学生与家长以申诉权。当然,在惩戒权落实的最初阶段,家长们可能更需要去做的是对教师的包容与理解。

大约是考虑到各地各校的具体情况不同,教育部的规则给学校制定自己的惩戒条款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这个空间事关多方利益,尤其需要谨慎地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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