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改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中新社北京11月27日电 (陈杭)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资料图:北京市海淀区荷清苑社区内,居民骑车经过一处垃圾分类站点。 中新社记者 张兴龙 摄

北京市将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为方便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知,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标准,条例将厨余垃圾、餐余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条例规定,北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针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条例重点把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渐进式惩戒,明确对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个人不予处罚。

条例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北京市将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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