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施行:疫苗犯罪行为将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简称百白破疫苗)、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麻疹-风疹联合疫苗(简称麻风疫苗)、乙型脑炎疫苗、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联合疫苗(简称麻风腮疫苗)、甲肝疫苗、白破疫苗等。

今天(12月1日)起,新出台的《疫苗管理法》开始正式施行了。去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号,也就是今天开始施行。

《疫苗管理法》是我国对疫苗管理进行的专门立法,将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中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将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违反生产、储存、运输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情形的,设置了比一般药品更高的处罚;同时,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实行罚款、行政拘留、从业禁止直至终身禁业等。

《疫苗管理法》还为疫苗管理的全链条、各环节、各主体都设定了严格的责任。有些是制度上的创新,比如国家将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而有些是对原有措施的“升级”。

在生产环节,疫苗管理法提出,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要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条件之外,满足更加严格的条件。

在流通环节,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没收所得、罚款等惩罚。

在预防接种环节,疫苗管理法对接种单位的设置、人员资质及冷链做出严格规定,并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接种时、接种后严格按照要求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比如接种时要“三查七对”,接种后发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救治等。

在监督管理环节,疫苗管理法提出,国家建设中央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疫苗管理部门要建立质量、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等。

那么,关于疫苗,家长该了解些什么?

疫苗的分类

疫苗法中规定,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免疫规划疫苗是居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制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有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简称百白破疫苗)、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麻疹-风疹联合疫苗(简称麻风疫苗)、乙型脑炎疫苗、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联合疫苗(简称麻风腮疫苗)、甲肝疫苗、白破疫苗等。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免疫规划疫苗有益补充,在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程序的基础上,可以建议实际情况选择接种。

目前非免疫规划疫苗有肺炎疫苗、五联疫苗、流感疫苗、EV71疫苗、水痘疫苗和流脑结合疫苗等。

疫苗的接种时间和注意事项

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疫苗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家长要配合医生核对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双方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接种。

关于预防接种反应

接种疫苗的目的是通过受种者免疫系统对疫苗的应答而诱导产生对相应病原体的免疫能力。疫苗作为药品,接种可能导致一定的不良反应。大多数接种反应为轻度反应,一般会在接种后的数小时内发生,可能是发生局部的反应(比如接种部位发红、肿胀或疼痛),也可能是全身反应(包括发热、肌肉酸痛、头痛、头晕或者食欲不振)。极个别情况会有发生严重反应,被称为异常反应。

疫苗法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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