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养老机构 取消事前许可

  贵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的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该《通知》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认真开展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部分中明确,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部分中明确,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养老机构所在市级或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颐养院”“安养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 【购房资讯轻松享,快来关注乐居网】 文章来源:贵阳晚报

贵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的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该《通知》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认真开展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部分中明确,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部分中明确,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养老机构所在市级或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颐养院”“安养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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