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纠纷的处理

发起人的职责。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的职责主要包括:(1)签订出资协议;(2)订立公司章程;(3)确认出资方式,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协议作价或者委托评估;(4)办理公司登记手续;(5)其他与公司设立相关的事务。其中,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在家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设立公司有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是股份公司的设立。设立是一个法律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的后果,但有时可能并不能成立公司,即设立失败。当出现设立失败的情况时,容易产生发起人的责任。从公司设立开始到公司最终成立这一阶段,称为设立中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方面,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最终公司得以成立,且公司对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的,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另一方面,发起人如果是以公司的名义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外签订合同,则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则公司可以抗辩,但此种抗辩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再一个方面,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换言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对外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发起人,对内取得求偿权,有权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其他发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若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则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若出资比例也没有约定,则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又一方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个方面,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若公司未成立,则由全体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在承担对外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公司设立纠纷的处理。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大致有三类:一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各位股东的出资和出资的投资协议关系;二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或者股东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判定;三是可能发生的隐名投资协议产生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公司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三类问题均需要本着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思路来解决。

在内部关系上,重点要看投资协议、公司章程、隐名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明确约定;在对外关系上,则须尊重商法的外观主义次原则,以公示的效果和第三人的善意来判断公示产生公信力,在保护债权人、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再将责任和风险转化到公司和股东之间、股东和股东之间来。法考人解题时应注意学科交叉的问题。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往往出题重点放在学科的交叉上,例如出资过程中,会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问题;在判断股东之间、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法律关系时又会涉及合同法上的法律问题。在解题过程中,须条分缕析,层层分析,抽丝剥茧,在弄通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上运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问题。

下一法考内容:讨论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处理,敬请关注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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