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法院原院长涉嫌受贿贪污案开庭、一原公安分局局长一审获刑11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董秉惠(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开庭审理

12月3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董秉惠(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贾昌兵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董秉惠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包及干部提拔使用等方面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安排工作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 利用担任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160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的形式,图文并茂地向法庭展示了全案证据,实现了庭审证据从“听”到“看”的转变,庭审效率大大提高,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围绕被告人董秉惠的犯罪事实、情节、法律适用等发表了公诉意见,从法律层面阐明了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应负的刑事责任,从社会责任层面深刻剖析了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警示意义,使旁听人员深受教育。 被告人董秉惠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原包头市石拐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翟晓扬获一审有罪判决

2019年11月11日,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翟晓扬涉嫌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本案系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指定阿荣旗监察委员会侦查,阿荣旗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3月5日以被告人翟晓扬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7月3日以被告人翟晓扬涉嫌行贿罪向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起诉。

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翟晓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翟晓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人民币839.5617万元;翟晓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人民币804万元不能说明来源。翟晓扬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晓扬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翟晓扬在被调查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并当庭对翟晓扬进行了释法说教。翟晓扬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过。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翟晓扬犯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扣押的赃款770万元、赃物宝马车等财物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差额部分人民币588.0817万元。

内容来源:鄂尔多斯检察、包头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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