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女孩被害案五名被告人被判,第一被告人无期

2018年9月,15岁的陕西神木少女被6名未成年人逼迫卖淫、殴打至死。2019年9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神木法院开庭审理该案,12月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案件中的第一被告人 、17岁的杨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五名未成年涉案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同时,6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591.3元,互负带赔偿责任。

其中,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白某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贺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张某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乔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杨某、白某鹤、张某豪、贺某、乔某国、李某伟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591.3元,互负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称,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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