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关系案、金钱案,法治蓝皮书建议细化法院院庭长监管案件类型

法院院庭长“不敢监管”、 “不善监管”的问题亟待解决,院庭长监管案件类型应进一步细化。

针对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2月5日发布《法治蓝皮书•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报告(2019)》(下称《蓝皮书》)建议,有必要在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院庭长监管的“四类案件”的类型进行细化,并从识别、监管等方面完善。

“四类案件”亟待监管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措施落地,员额法官主体责任凸显,与此同时,司法改革也对院庭长审判监管职责也提出新要求。

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的规定,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这“四类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放权有余而控权不足”问题的出现,使得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蓝皮书》介绍,目前审判监督管理实践中还存在认识不统一、制度不健全、配套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四类案件”的类型进行细化,并从识别、监管等方面完善相应的机制。

为此,《蓝皮书》建议,应当明确界定“四类案件”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文件确定的“四类案件”框架下,结合法院案件特征对“四类案件”的范围进行细化。

具体而言,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从当事人人数(一般认为达到10人以上即为群体性案件)同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主要是对当地社会稳定影响)的角度加以考量。

对“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从法律关系和社会影响两个维度加以判断,对于法律界定较难特别是涉及裁判尺度统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予以监管,而对于法律界定相对简单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也应纳入监管。对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引发冲突的案件”,主要从法院内部、审级关系、再审监督三个层面加以考量,避免“同案不同判”问题。

对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主要从是否有程序违法、司法廉洁方面问题加以考量。比如,当事人强烈反映案件超审限、久拖不决的,被实名举报和反映法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或者渎职嫌疑的,通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线索或者本院审务督察等渠道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等。

启动流程、监管方式应进一步规范

《蓝皮书》还建议,院庭长监管启动流程、监管方式应进一步规范。例如,法院应设定各环节流转的时间,原则上按照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的层级进行层报审批。院庭长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拟作裁判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这一组织化平台进行讨论。

如遇意见不统一该如何处理?《蓝皮书》对此建议,应当赋予院庭长在不同意拟判意见情况下要求合议庭复议的权利,在合议庭不复议或者经复议仍坚持原合议意见的情况下,可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院庭长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不经法官会议讨论而直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此外,监管手段还应当“亲历”。《蓝皮书》建议,凡是纳入监管的案件,原则上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同时,院庭长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情况,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等。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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