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推进司法体系与司法能力现代化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全面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中,要不断推进司法体系与司法能力现代化,这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更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升服务大局的司法能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任务,切实履行着宪法赋予的维护人民主体地位的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履行着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切实履行着维护政治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为国家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使命和职责。因此,要不断提高科学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其对司法工作的要求的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服务大局中有更大作为。

一是具有排除影响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各种不当因素干扰的能力。通过持续推进司法权去地方化、去行政化,防止和排除对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可能造成影响的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二是具有确保司法人员专业化履行司法职责的能力。通过确保司法人员专业化履职的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司法人员履职能力。三是具有建立和完善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能力。司法机关既要注重维护司法办案过程中对裁判基准的统一,避免同类案件中出现法律适用分歧,防止在司法权下放过程中减少一线办案人员司法裁量权的恣意行使。

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为民能力。司法为民能力是体现国家治理现代过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根本要求,体现了人民司法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以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宗旨的司法担当。司法为民强调人民法院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稳定,不能对群众反映的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麻木不仁。必须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司法为民能力的提升,有赖于司法人员能够勤政守法,具有与新时代司法要求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运用能力、司法风险防控能力、规范高效的业务能力、以及对现代科技的运用能力等。

提升实现审判现代化的司法优化能力。一是优化司法权力配置与司法权运行机制的能力。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审判为中心司法权力配置,再造司法权运行流程。二是合理分担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能力。深入研究影响司法效率的制度成本、办案成本、社会成本,区分对待不同案件的个案处理与社会影响、事前效率与事后效率,短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区别,深入把握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的动态性、复杂性和相关性,切实提高司法成本研判、应对与处理能力。三是优化司法资源的能力。通过完善司法程序,优化程序资源,发挥多层次司法制度体系的整体效能,实现从立案、送达、程序简化、庭前会议、庭审、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创新能力提升。

提升把现代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的智慧司法能力。建设智慧司法既是时代需求,更是客观需要,是我们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一方面,应当不断加强司法人员对现代科技手段的熟练运用的能力以及实现现代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充分重视在掌握现代科技的同时,具有对智慧司法进行有效把控和驾驭的能力,使智慧司法朝着更为科学、理性、正义的现代司法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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