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永恒的主题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长期以来,监管部门都对此予以严厉打击。一些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总去顶风作案。

在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中,内幕交易的占比并不低。统计显示,今年下半年以来,共有2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由是内幕交易,被处罚对象以个人投资者为主。

通过分类不难发现,这些被处罚的个人投资者中,有不少都是专业人士,其中既有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也有上市公司投资发展部的投资经理以及投资公司投委会秘书处的秘书长。

最新一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书11月18日发布,一位证券公司总经理因参与某只股票的内幕交易被处罚。这位证券公司总经理用其母亲的账户,在信息公开前买入股票,最终被监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证券公司总经理尚未卖出上述股票,但账面已亏损33360.04元。

明明知道内幕交易会被监管部门查处,而且难以确保一定会盈利,为什么还有人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乐此不疲彼?

内幕交易者“心存侥幸”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内幕交易“天知地知我知你不知”,低估监管部门的能力,认为不会轻易被查。在大数据时代,交易者的任何违法违规操作都逃不过监管部门。更何况,不少从事内幕交易的当事人通常是上市公司高管,所动用资金量多达上百万元,自然难逃监管部门的法眼。

所以,对任何人而言,对内幕交易抱有这种侥幸心理是要不得的。一方面,是对自己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市场负责。市场的稳定、有序运行,离不开所有参与者的支持与呵护。同时,市场参与者也应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

二是认为内幕交易一定能赚钱。这种侥幸心理同样是异想天开。据统计,在证监会公布的今年下半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内幕交易案件共有24起,其中亏损的案例多达11起,占比45.83%。即便是盈利的案件中,有的也只是盈利几千块钱而已,与面临的处罚相比绝对是得不偿失。

因此,想通过内幕交易赚钱,“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是常态。

打击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永恒的主题之一。《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权益等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作出相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另外,《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也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监管部门的态度始终如一,就是严厉打击。因为内幕交易践踏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大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对内幕交易知情人而言,也要遵纪守法、恪守秘密,要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或许一句不经意间说出去的话就会把内幕信息泄露而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对资本市场参与者而言,一定要牢记:“投资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同时也提醒广大市场参与者,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千万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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