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劳动报酬?

案例一

名为承包经营收入实为劳动报酬,这种小聪明不可取

案情简介

潘某2012年3月1日进入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初始担任售货员,经多次变动岗位,后升迁为店长。2016年5月,公司单方面发布了一份承包经营说明,将潘某的基本工资与承包经营收入分开支付。

2018年3月,单位提出,因合同到期,不再与潘某续订劳动合同。潘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无异议,但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提出异议。在未能与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差额。

争议焦点

承包经营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劳动报酬?

处理结果

裁决公司支付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括“承包经营收入”。

案例评析

本案中,公司认为,潘某的银行工资流水中有部分为其承包经营的收入,不应当列入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

仲裁委认为,潘某在公司从事店长工作,双方系劳动关系而非承包关系,潘某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于公司主张的双方系承包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承包关系成立后,应当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获取收益并承担经营风险。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其本人既无需承担经营风险,也按月从公司处领取劳动报酬,另外享有部分按比例获取的提成,不符合承包关系的形式要件。公司与潘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公司以承包经营为名,意图回避用工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本案中,承包经营收入应当计入潘某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也应当以此计算。

(文:蒋文雄 单位: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案例二

私自出车给公司造成损失,解除劳动合同没问题

案情简介

袁某于2016年7月1日入职某汽车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袁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司机岗位要求》上签字确认,其中规定:严禁司机私自出车。

2018年8月10日,袁某未得到公司允许将车辆驶出公司,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未在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及时告知公司,其本人仅在通知保险公司后就直接将车辆拖到公司附近的临时修理点修理。保险公司因事发后袁某未及时报警且将车辆驶离了事发现场,拒赔修车费用。最终,汽车公司为该事故承担了16000余元的修理费用。

2018年8月25日,汽车公司向袁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袁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袁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汽车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对袁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袁某作为依法取得驾驶证的从业人员,理应熟知交通法律法规及处理交通事故的正常规程,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袁某却违反规程擅自处理汽车的报警、理赔和修理。最终,因袁某的不当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汽车修理费用,从而给公司造成16000余元的经济损失。汽车公司以袁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对袁某要求汽车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中还提到袁某多次私自出车,属于严重违纪。但综合本案来看,由于公司对袁某多次私自出车的行为从未进行警示或其他相应处理,如未出现后面因失职导致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单凭多次私自出车而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将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这也提示用人单位除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外,还应重视按照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