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建“社会治理共同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站在跨越“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大历史交汇点上,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对社会治理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在“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日益深化的结果,其战略意义可谓重大而深远,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以更加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做为支撑。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以更加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做为支撑。

第一,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委领导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政治核心地位,从而确保以最强的政治凝聚力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组织系统中,都需要维护党的核心地位。党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根本点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来凝聚人民群众。

第二,政府承担治理与服务的主体责任。政府是社会治理规则的制定者、社会治理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为:利用其特有的资源和能力有效协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来激发各治理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既相对独立又协同合作的共治局面。

第三,切实利用民主协商提高治理效能。民主协商是维护社会治理共同体良性运转的有效方式。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七类协商渠道:第一类是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第二类是积极开展人大协商、基层协商和人民团体协商。第三类是亟须探索的,即社会组织协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增加了“民主协商”,并且置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与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之间,其用意在于希望党委政府与社会之间要加强协商协同协作,以此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第四,发挥好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

社会组织的民间性、中介性特点有利于其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发挥协同治理的功效,例如,近年来涌现的社区基金会、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文创联盟等载体日益发挥着协同各方资源服务民生的作用。同时,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专业性特点有利于其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开展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平等对话、民主协商,以此化解利益冲突,形成多元开放、互动回应的社会治理机制。

第五,激发公众参与来培育共同体意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和人人享有”,从国家层面而言只能是一种倡导,但在基层则可以变成具体的项目和活动,因此,构筑社会治理共同体最终要落在社区。因为只有到了基层,才能直接面对每个居民的利益想法,触及每个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每个居民的正面评价和积极参与才能凝聚成社区活力,才能形成共同体意识。因此,要不断创新、丰富、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推动各种参与组织自我管理和运转,真正激发社会活力。同时,要形成一系列好的制度、流程和安排。总之,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各主体的积极性,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决策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否构建起来的关键环节。

第六,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保障作用。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运行的基础要件。法治保障不仅体现在国家大法上,村规民约、自治规约作为软法都是法治化的组成部分。因此,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既要依靠法律法规,也要依靠村规民约、自治规约等。可以说,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过程也是运用法治思维构建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过程。

第七,借助科技支撑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新增了“科技支撑”,这是新形势的新要求,凸显了新时代社会治理智能化的重要性。首先,科技支撑有助于增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执行力,体现为执行目标的明晰、执行思维的转变和执行手段的丰富。其次,科技支撑有助于提升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效能。未来的社会治理既需要科技驱动下社会治理系统性、法治性、综合性的实现,也需从源头上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知微见著、防微杜渐。再次,科技支撑有助于维护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安全稳定。科技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应对社会风险的作用可从信访维稳、环境治理、公共安全等方面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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